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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144号)
日期:2022-11-30 字体:【


民发〔2022144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22239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兜底政策扩围增效

(一)准确把握运用低保认定条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承诺开展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根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鼓励各乡镇(街道)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持续实施低保渐退给予平稳过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原则上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对其他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切实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单人户”政策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乡镇(街道)要按照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规定,加大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五)加强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临时救助。充分发挥急难临时救助作用,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乡镇(街道)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六)加强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临时救助。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七)畅通“救急难”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救急难”功能,简化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临时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手续;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审定、发放时限最长不超过48小时。

二、强化兜底机制健全完善

(一)健全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二)建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完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分类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坚持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建设低收入人口主动发现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队伍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主动发现网络,重点关注有求助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对申请流程不知晓的特殊困难群众,通过线下主动摸排、动态跟踪,线上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主动发现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拓展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等方式,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跟进动态监测、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等数据信息对接机制,每月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困难群众情况。

)建立“一门协同”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加快“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打通部门信息交换渠道,完善困难群众信息采集标准和流程,及时将各方、各类低收入人口信息汇集至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及时解困难群众因疫因灾等产生的急难问题,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乡镇(街道)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需救助的困难群众信息推送至县级相关社会救助部门,由县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情况复杂的急难个案,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实施综合救助帮扶。

三、强化兜底流程提速规范

(一)严格办理期限。进一步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县民政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若遇特殊情况,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的,或在同一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逐步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四、强化兜底保障落地压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地落细,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等救助的家庭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民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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