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发〔2022〕14号
云阳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精准认定,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强化特困人员兜底保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渝民〔2022〕2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对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云阳县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民发〔2021〕81号)有关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要重点对现有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进行梳理,其义务人存在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本人符合特困认定范围的,要按规定进行相应救助身份认定,及时调整救助类别,按程序纳入特困供养;救助类别调整中的审核认定期间,可通过临时救助予以保障。要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确定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并确定特困人员相应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二、加强照料服务。各乡镇(街道)要全面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逐一签订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进一步规范照料服务行为,督促照料服务责任人、村(居)委会、供养对象认真履行照料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全面落实照料服务,在春节、国庆、五一等重要时间节点,照料服务责任人、村(居)委会要加大对特困人员的探访频次,告知特困人员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食品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发现并协助处理安全隐患,严防发生火灾、煤气中毒、食品中毒等事件;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反应诉求,要及时沟通核实情况,及时督促改进落实。要适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机构集中供养。对纳入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各乡镇(街道)要督促各供养机构落实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关爱照料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进一步提升特困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加大走访排查。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作用,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看护、走访探望等制度,建立健全探访工作台账,及时了解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及房屋、消防、卫生、食品、用火、用电等安全情况,根据困难情况与实际需求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扶。特别是在春节、国庆、五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从严从细排查消除用火用电用气、房屋建筑、食品、卫生等各类安全隐患,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大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众动态摸排,开展重要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切实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坚决守住守牢基本民生底线。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规范管理,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供养等救助金,特别是在春节、国庆、五一等重要时间节点期间的救助保障资金应提前发放到位。特别是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各乡镇(街道)要督促供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着他用。要按照“一人一档”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信息,实现动态管理。要严格规范管理,严守审核认定发放流程,严禁虚报冒领挪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云阳县民政局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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