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民办〔2024〕7号
云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健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
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办公室:
为强化对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的管理,有效防范“关系保”“人情保”等优亲厚友行为。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一)“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初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
(二)“村(居)委会成员”是指村(居)“两委”班子的所有成员。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备案登记内容
备案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低保申请人姓名、住址,近亲属人员姓名、近亲属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近亲属人员与家庭成员关系等。
三、备案登记程序
(一)对象申明。凡新申请获得低保的家庭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填写《低保申请书》中的“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声明”。
(二)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根据“声明”内容进行备案汇总,填写《云阳县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汇总表》,在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前将备案登记表的扫描件或照片上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三)县民政局调查。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云阳县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汇总表》中的申请家庭在作出审核确认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调查核实。
(四)乡镇(街道)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当按照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期限,对备案登记的低保家庭进行逐一核查,再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备案登记制度是进一步健全低保工作监督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防范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落实好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工作。
(二)自觉回避、公开透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在其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审核确认等相关环节的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将《云阳县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汇总表》在政务公开栏和相关村(居)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三)严明纪律,责任追究。在低保工作中,如果没有按规定作出声明、没有据实进行备案登记、故意隐瞒其近亲属关系致使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低保范围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原《云阳县民政局关于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云民发〔2017〕9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云阳县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云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云阳县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
申请低保备案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 乡镇、街道(签章)
序号 |
低保申请人情况 |
近亲属人员情况 |
与家庭 成员关系 |
备注 | ||
姓名 |
家庭住址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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