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民发〔2023〕105号
云阳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品牌社会组织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GB/T 31867—2015),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云阳县品牌社会组织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民政局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品牌社会组织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阳县品牌社会组织评价工作,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向规范化、专业化、特色化方面发展。根据《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GB/T 31867—2015),结合云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云阳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社会组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良好品牌形象,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较强竞争力、引领力、创新力和公信力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品牌实力,是指社会组织在品牌基础、品牌管理、品牌价值等层面所展现出来的能力和影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社会组织评价,是指云阳县民政局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品牌实力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做出评价结论的过程。
第六条 品牌社会组织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鼓励符合品牌评价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价。申请参加品牌评价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登记成立5年以上。
(二)信用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及以上。
(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为3A(AAA)及以上。
第八条 评价内容。对社会组织的品牌基础、品牌管理、品牌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价,详见附件《云阳县品牌社会组织评价评分表》。
第九条品牌社会组织评价工作实行百分制,按照《云阳县品牌社会组织评价评分表》评价,评分在80分以上即评价为品牌社会组织。
第三章 评价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价机制,云阳县民政局作为主办单位统筹品牌社会组织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工作可委托给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承办(以下简称承办机构)。
(一)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经验;
(三)熟悉和了解各类社会组织运作和管理工作;
(四)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低于3人;
(五)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且具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孵化、督导、监管等承接能力;
(六)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职责负责组织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对社会组织提交资料进行初次评审,并根据得分高低提出实地考察名单,开展实地考察工作,结合考核结果,提出初评建议名单,召开二次评审会议会审,会审结果报县民政局。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云阳县民政局发布评价通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自愿申报,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品牌社会组织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承办机构接收本年度品牌社会组织评价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及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参评资格的单位,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召开初审会议,根据评价指标及细则对评价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查核、评分,并根据得分高低提出实地考察名单;
(三)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工作,听取评价对象现场汇报、查阅材料后,进行评分,填写得分表,计算初评分数,根据得分高低,提出初评建议名单。
(四)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召开第二轮评审会议,结合实地考察结果,对初评建议名单进行会审;
(五)云阳县民政局对初评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审议,并对结果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确认品牌社会组织名单;
(六)云阳县民政局在确认品牌社会组织评价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及时向获得品牌社会组织评价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品牌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为品牌社会组织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第十五条 已评价为品牌社会组织的社会组织在信用分类评价结果出现B类(不含B类)以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出现3A(不含3A)以下或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品牌评价结论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云阳县民政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品牌社会组织评价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品牌评价失效的社会组织应将品牌社会组织证书及牌匾交回云阳县民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品牌社会组织评价经费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品牌评价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1月17日起施行。
附件:
1. 云阳县品牌社会组织评价评分表
2. 云阳县品牌社会组织评分细则表
附件1
云阳县品牌社会组织评价评分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品牌基础 (30分) |
党建工作 (15分) |
党组织建立 |
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 |
3 |
|
党组织标准化建设 |
组织设置标准化、班子建设标准化、党员教育管理标准化、组织生活标准化、运行机制标准化、工作保障标准化 |
6 |
| ||
党建引领作用发挥 |
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 |
6 |
| ||
组织建设 (5分) |
发展历史 |
组织登记成立年限 |
1 |
| |
评估等级 |
所获得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
1 |
| ||
团队发展 |
组织专职人员队伍建设、中高层人员稳定性 |
2 |
| ||
财务管理 |
组织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的完整性 |
1 |
| ||
资源支撑 (10分) |
净资产规模 |
组织近三年平均年末非限定性净资产水平 |
4 |
| |
资源多样性 |
组织近三年资金来源渠道及结构 |
2 |
| ||
资源持续性 |
组织近三年资金收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
4 |
| ||
品牌管理 (20分) |
品牌规划 (5分) |
组织战略 |
组织的战略规划、长远发展目标制定及使命、愿景、价值观的清晰度 |
2 |
|
规划制定 |
组织的品牌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
2 |
| ||
部门设置 |
负责品牌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部门或岗位设置 |
1 |
| ||
品牌传播 (10分) |
技术应用 |
组织信息化建设水平及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 |
3 |
| |
品牌识别 |
品牌符号、视觉形象及品牌识别系统运营 |
4 |
| ||
传播模式 |
品牌传播渠道、媒介组合及传播模式 |
3 |
| ||
品牌保护 (5分) |
品牌注册 |
组织所持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情况 |
3 |
| |
品牌授权 |
组织的品牌授权及品牌许可管理 |
1 |
| ||
危机管理 |
品牌危机防范措施、危机管理体系与机制建设 |
1 |
| ||
品牌价值 (50分) |
品牌竞争力 (15分) |
社会需求 |
组织的服务领域与社会需求、社会发展趋势的整体契合度 |
2 |
|
地域覆盖 |
组织的产品、服务的地域覆盖度 |
5 |
| ||
品牌项目 |
组织拥有持续时间长、社会知名度高、作用发挥显著的项目数量 |
5 |
| ||
服务质量 |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针对项目和服务等由第三方实施的独立评估结果 |
3 |
| ||
品牌延伸力 (5分) |
品牌延伸 |
组织品牌延伸的类型、实际成效及增长潜力 |
3 |
| |
品牌国际化 |
品牌的国际化程度及潜力 |
2 |
| ||
品牌创新力 (10分) |
技术创新 |
专业服务和管理技术的引进、研发及应用 |
5 |
| |
创新示范 |
技术创新等带动其他社会组织及相关团体产生的创新示范效应 |
5 |
| ||
品牌引领力 (10分) |
行业建设 |
组织主办行业领域交流活动、参与相关标准及行业领域规范制定、起草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等 |
5 |
| |
行业组织 |
作为联合型、平台型或枢纽型组织的主要发起方或主要负责成员 |
2 |
| ||
政策影响 |
组织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
3 |
| ||
品牌公信力 (10分) |
信息公开 |
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公开渠道的多样性 |
4 |
| |
荣誉奖励 |
组织或组织所实施的项目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表彰、奖励情况 |
3 |
| ||
媒体报道 |
获得中央、市级、县级主流媒体报道次数 |
3 |
|
附件2
云阳县品牌社会组织评分细则表
编号 |
指标名称 |
评分标准 |
1.1.1 |
党组织建立 |
单独成立党支部得3分; 联合成立党支部得1分。 |
1.1.2 |
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
组织设置、班子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组织生活、运行机制、工作保障标准化建设完善,各得1分。 |
1.1.3 |
党建引领作用发挥 |
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有效发挥得3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得3分。 |
1.2.1 |
发展历史 |
组织登记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含)得1分。 |
1.2.2 |
评估等级 |
获得5A等级得1分。 |
1.2.3 |
团队发展 |
专职员工10人以上(含)且本科以上学历占60%以上(含)得1分;中高层人员稳定性高得1分。 |
1.2.4 |
财务管理 |
组织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完整有效得1分。 |
1.3.1 |
净资产规模 |
近三年平均年末非限定性净资产高于100万元(含)得4分; 近三年平均年末非限定性净资产低于100万元高于50万元(含)得3分; 近三年平均年末非限定性净资产低于50万元高于10万元(含)得2分; 近三年平均年末非限定性净资产低于10万元高于5万元(含)得1分; |
1.3.2 |
资源多样性 |
组织近三年资金来源渠道多样性等级“高”、收入结构均衡度“高”得2分; 组织近三年资金来源渠道多样性等级“一般”、收入结构均衡度“一般”得1分。 |
1.3.3 |
资源持续性 |
组织近三年资金收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强”得4分; 组织近三年资金收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一般”得1分。 |
2.1.1 |
组织战略 |
组织制定了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得到有效执行得2分; 组织制定了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得到一定执行得1分。 |
2.1.2 |
规划制定 |
组织制定了品牌发展规划并得到有效执行得2分; 组织制定了品牌发展规划并得到一定执行得1分。 |
2.1.3 |
部门设置 |
组织设置了负责品牌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部门或岗位得1分。 |
2.2.1 |
技术应用 |
组织在项目管理、会员或志愿者管理、财务管理、筹资、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及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强”得3分; 组织信息化建设水平及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一般”得1分。 |
2.2.2 |
品牌识别 |
组织的品牌符号、视觉形象及品牌识别系统的完善程度“高”得4分; 组织的品牌符号、视觉形象及品牌识别系统的完善程度“一般”得1分。 |
2.2.3 |
传播模式 |
品牌传播渠道的广泛性、媒介组合的多元性及传播模式的有效性“高”得3分; 品牌传播渠道的广泛性、媒介组合的多元性及传播模式的有效性“一般”得1分。 |
2.3.1 |
品牌注册 |
组织持有发明专利得1分;组织持有注册商标得1分;著作权登记得1分。 |
2.3.2 |
品牌授权 |
组织建立了品牌授权及品牌许可管理制度并得到执行得1分。 |
2.3.3 |
危机管理 |
组织建立了品牌危机管理机制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得到执行得1分。 |
3.1.1 |
社会需求 |
组织的服务领域与社会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整体契合度“高”得2分; 组织的服务领域与社会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整体契合度“一般”得1分。 |
3.1.2 |
地域覆盖 |
组织的产品、服务地域拓展至海外地区得5分; 组织的产品、服务地域拓展至市外地区得3分; 组织的产品、服务地域拓展至县外地区得1分。 |
3.1.3 |
品牌项目 |
组织拥有持续时间长、社会知名度高、作用发挥显著的项目3项以上(含)得5分; 组织拥有持续时间长、社会知名度高、作用发挥显著的项目2项得3分; 组织拥有持续时间长、社会知名度高、作用发挥显著的项目1项得1分。 |
3.1.4 |
服务质量 |
组织建立了有效的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得1分;组织针对核心项目、服务等定期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得2分。 |
3.2.1 |
品牌延伸 |
组织品牌延伸的成效显现得3分; 组织已开始品牌延伸探索和努力得1分。 |
3.2.2 |
品牌国际化 |
品牌已开始国际化发展探索与努力,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得2分; 品牌已开始国际化发展探索与努力得1分。 |
3.3.1 |
技术创新 |
组织积极开展专业服务或管理技术的引进得1分;组织自主开展研发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果得3分;引进或研发的成果已应用于实践之中得1分。 |
3.3.2 |
创新示范 |
产生了很强的创新示范效应得5分; 产生了较强的创新示范效应得3分; 产生了一定的创新示范效应得1分。 |
3.4.1 |
行业建设 |
主办行业领域交流活动得1分;作为主要参与方制定行业领域标准规范得3分;作为主要参与方起草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得1分。 |
3.4.2 |
行业组织 |
是联合型、平台型或枢纽型组织的主要发起方或主要负责成员的得2分; 是联合型、平台型或枢纽型组织成员的得1分。 |
3.4.3 |
政策影响 |
组织近三年提出政策性建议报告,并被政府部门采纳得3分; 组织近三年提出政策性建议报告,并被政府部门部分采纳得2分; 组织近三年提出政策性建议报告得1分。 |
3.5.1 |
信息公开 |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信息公开,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得1分;信息完整得1分;信息公开及时得1分;信息公开渠道多样得1分。 |
3.5.2 |
荣誉奖励 |
近三年以组织名义获得国家、市、县政府部门、行业组织表彰和奖励五次以上(含)得3分;低于五次高于三次(含)得2分;低于三次高于一次(含)得1分。 |
3.5.3 |
媒体报道 |
近三年获得的中央、市级主流媒体(包括中央、市党报和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业权威媒体报道次数(针对同一事件的报道以最高级别为准)五次以上(含)得3分;低于五次高于三次(含)得2分;低于三次高于一次(含)得1分。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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