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民发〔2023〕106号
云阳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社会组织信用分类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0号令)和《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GB/T 31867—2015),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云阳县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民政局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0号令)和《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GB/T 31867—2015),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云阳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是指云阳县民政局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社会组织评估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对社会组织信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做出分类评价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价。申请参加信用分类评价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初次申请评价,需登记一年以上,上年年度检查报告为合格。再次申请评价,需间隔满两年,近两年年度检查报告均为合格。
第六条 评价内容。对社会组织的核心理念、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信用管理水平、规范水平、公共信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为云阳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工作。下设在云阳县民政局内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云阳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与行政审批和社会组织科合署办公。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设立若干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工作。
第九条 云阳县民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工作,代行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职责。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工作常态化,并实行分类评价。根据以下标准共分为A、B、C、D四类:
(一)A类社会组织。
按时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近两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合格,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且按照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标准评分在86—100分的社会组织。
(二)B类社会组织。
按时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近两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合格,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社会组织。
(三)C类社会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1. 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2. 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3. 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
4.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
5. 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
6. 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四)D类社会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1. 近两年内,均未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或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 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
3. 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
4. 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
5. 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
6. 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 被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立登记决定;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工作按以下要求分类开展:
(一)B、C、D类社会组织由云阳县民政局根据归集、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确定,并发布评价结果公告。
(二)A类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主动申请,评估委员会根据信用评价指标评分评定。工作流程如下:
1. 社会组织根据信用分类评价指标完成自评,并提出评价申请;
2. 评估委员会组织初评工作,提出初评意见;
3. 云阳县民政局终审初评意见并确定评价分类;
4. 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价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云阳县民政局在确认社会组织分类评价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及时向信用分类评价为A类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
第五章 评价结果管理运用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价、品牌社会组织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价,新的评价分类确定后,社会组织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将原评价证书交回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证书。
第十四条 获得信用分类评价为A类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十五条 A类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第十六条 A类社会组织在云阳县民政局举办社会组织评优评先活动中,可以直接推荐为评选对象。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云阳县民政局作出降低信用评价的处理:
(一)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信用评价结果失实;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信用评价证书或牌匾;
(三)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上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
(四)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
(六)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十八条 云阳县民政局以书面形式将降低信用评价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分类评价经费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价对象收取评价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1月17日起施行。
附件:云阳县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评分表
云阳县社会组织信用分类评价指标评分表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分值 |
评分细则 |
得分 |
价值观(30分) |
核心理念 (8分) |
愿景建设 |
社会组织对自身未来的设想与社会诚信建设的相关度。 |
2 |
组织愿景对社会诚信建设有利得2分。 |
|
发展规划 |
社会组织对未来的发展规划及规划执行情况。 |
6 |
有3年及以上发展规划得2分;根据规划执行1年以上得4分。 |
| ||
规章制度 (14分) |
依法治理 |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是否设立完整,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履行章程规定内容。 |
8 |
组织架构完整得2分;正常运转得4分;履行章程规定内容得2分。 |
| |
信息披露 |
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业务活动等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6 |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得2分;重要信息在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平台披露得4分。 |
| ||
组织声誉 (8分) |
领导层信用记录 |
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 |
2 |
法人及重要岗位人员征信、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得2分 |
| |
社会组织考核表彰情况 |
民政等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考核、表彰等情况,包括购买服务项目考核,刊登在内部信息简报上等。 |
6 |
按约定完成购买服务项目、组织信息在内部简报刊登、获得政府部门表彰、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每满足一项得2分,上限6分。 |
| ||
竞争力 (40分) |
信用管理 (2分) |
会员失信率 |
社会组织的信用管理情况,会员(单位)的失信事件。 |
2 |
社会组织及会员(单位)无失信事件得2分。失信事件如被纳入被执行人名单。 |
|
规范水平 (38分) |
内部治理 |
社会组织建立财务、资产、会员活动、人力资源、会议、档案等主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
28 |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会员活动管理制度均得2分,执行均得4分;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均得2分,执行均得2分。建立会议管理制度并执行得2分。 |
| |
行业管理 |
社会组织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参与所处领域经济秩序的管理规范,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制定行业职业道德规则,向政府部门及时反映会员诉求、行业存在的问题、行业发展所需要的政策等情况。 |
10 |
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规范等规范行业秩序的文件得2分,参加社会组织座谈会并有效建言得4分,其他参与行业管理行为视情况得2—4分。 |
| ||
社会责任 (30分) |
公共信用 (16分) |
在政府部门信用记录 |
社会组织包括会员单位在民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信用记录。 |
2 |
社会组织信用记录良好得2分。 |
|
合同履约 |
社会组织所有经济合同的履约情况。 |
4 |
经济合同履约良好得4分。 |
| ||
公共事件 |
社会组织参与重大公共事件的情况。 |
10 |
参与重大公共事件,如火灾、抗旱、抗疫等,根据参与程度得2—10分。 |
| ||
相关方信用 (14分) |
会员评价 |
对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信息公开、能力建设、规范化管理、会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活动发展的评价。 |
2 |
会员评价良好得2分。 |
| |
理事评价 |
对民主管理、诚信度、运作情况、凝聚力、发挥作用的评价。 |
2 |
理事评价良好得2分。 |
| ||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
对公益性、规范性、诚信度、发挥作用的评价。 |
2 |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良好得2分。 |
| ||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
对公益性、规范性、诚信度、发挥作用的评价。 |
2 |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良好得2分。 |
| ||
属地单位评价 |
对公益性、规范性、诚信度、发挥作用的评价。 |
2 |
属地单位评价良好得2分。 |
| ||
职工评价 |
对工资支付、劳动社保的评价。 |
2 |
职工评价良好得2分。 |
| ||
公共评价 |
公众投诉、举报。 |
2 |
无投诉、举报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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