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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云阳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

云阳府办发〔2022114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府办〔202232)有关精神,为加强我县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经县政府同意,建立云阳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7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地名工作,全面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更好地发挥地名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生产生活、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府办〔202232)有关规定,建立云阳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我县地名方案,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制度,开展地名文化挖掘与保护,制定县级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研究决定重大地名管理事项,统筹协调有关需要商议解决的地名工作。

二、成员组成

召集人:李桢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谢卓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唐宗林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钟桦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李定雄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荣县教委副主任

万江民县经济信息委副主任

蒋安平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兴均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骁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主任

谢益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余翔县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

邓绪林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李俊锋县水利局副局长

张波县交通局党委委员

宋国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

吴祠波县商务委副主任

吴学美县文化旅游委副主任

梅小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政委

肖仕普县林业局副局长

张科刚县大数据发展局副局长

蒋镇县气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不刻制专门印章,由县民政局代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职能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地名工作遵循意识形态工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指导各方面加强地名法规、文化宣传;负责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负责辞书等工具类公开出版物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参与编制地名方案;负责指导本部门管理项目的地名申报备案、地名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

县教委: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本部门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加强中小学生地名知识教育,指导地名正确读音。支持在云学校开设与地名文化相关的课程;负责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经济信息委: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县级特色工业园区及其组团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公安局: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门楼号牌标准地址的编制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交通标志设置维护管理;负责交通标志、身份证明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牵头制定标准地名的通名使用规范;牵头建立健全地名命名、更名的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制度;牵头制定地名命名、更名等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提出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征求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的期限建议;牵头研究制定其他地名管理政策;牵头制定县级地名方案;负责县政府批准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其他县级部门审批地名的备案;负责县政府、其他县级部门批准的地名公告;负责汇集出版标准地名出版物;负责收集、记录、统计、制定县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本县地名信息库,负责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民政办(科)对自然地理实体、村、社区、道、路、街、巷、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民政办(科)对自然地理实体、村、社区和乡村道、路、街、巷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负责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财政局: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县级地名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经费保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本部门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供地名管理所需地理信息资料,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住房城乡建委: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城镇内桥梁、隧道、立交桥等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城管局: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城市绿地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报送备案;负责城镇内道路街巷和城市绿地的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水利局: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水库和其他水利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交通局: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公路、索道、台、站、场、港口、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地方铁路的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农业农村委: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本部门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商务委: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商务(业)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文化旅游委: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的文化旅游设施、体育场、馆名称命名、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本部门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负责广告牌匾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林业局: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自然保护地名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或审批,对云阳县相关自然保护地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县大数据发展局: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配合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气象局:参与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气象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的报送备案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本行业地名信息数据管理;负责本部门审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其委托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同时抄报县政府。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决定。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地名工作,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相对固定联络员,充实力量,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支持,信息共建共享,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六、附则

行政区划、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纪念设施、遗址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职能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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