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云阳府发〔202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后,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的重要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第五条县政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起草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有关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
(二)实施满5年以上的;
(三)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意见建议较多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根据上位法须进行修改、废止或者有紧急情况必须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不进行后评估。
第七条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后评估;没有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实施满5年前6个月组织后评估。
第八条 评估单位可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规范性文件的核心条款进行评估。
第九条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后评估的部分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
第十条 受委托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各项管理、处罚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是否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概念界定是否清晰,表述是否准确;
(六)实效性标准。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内容和标准、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收集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信息,以及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基本情况;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四)作出建议继续施行、修改、废止等评估结论及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自评估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街道)、县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对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发布。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制定机关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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