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云阳县中小学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推进“一体三化三优”新时代教育强县建设,精细化开展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收费实际,我委编制了《云阳县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特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将相关意见及建议于2025年5月14日18:00前书面反馈给县教委(联系人:张培志,联系方式:55138370,邮箱:1004953565@qq.com)
附件:云阳县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云阳县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推进“一体三化三优”新时代教育强县建设,精细化开展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收费实际,特制定《云阳县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章 代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代收费主要包括点心费、课本费等项目,后期因政策原因增加了代收费项目或调整了代收费标准,其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点心费。点心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必须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各园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平衡儿童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受免缴生活费(含点心费),学校须出具免缴证明,不得代收和先收后退。
第五条课本费。各高中学校须使用县教委按规定程序选用的目录内教材,根据学生需求统一购买课本,不得扩大范围统一购买目录外的教材教辅。高中学生现行课本费标准为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在每期期末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的开支情况,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学生结算,结余金额须如数退还学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中等职业学校可在严格遵循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并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学校加强对教材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将实际支付的教材费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高中(中职)阶段脱贫户、低保学生和特困供养学生享受免缴教科书费,学校须出具免缴证明,不得代收和先收后退。
第三章服务性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学前延时保育费、义教课后服务费、自费伙食费、公寓水电气费、证卡工本费等项目,后期因政策原因增加了服务性收费项目或调整了服务性收费标准,其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前延时保育费。延时保育服务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的17︰00至19︰00,各园不得擅自调整正常放学时间。延时服务按1小时、2小时的服务时长,由家长自主选择。收费标准为5元/生·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对脱贫户、低保家庭学生和家庭出现临时重大变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等群体实行免费。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幼儿参加。延时保育服务的主要内容应以看管和幼儿自主游戏为主,不得开展兴趣班、文化课等具有小学化倾向的内容。
第七条 义教课后服务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坚持自愿参加原则,开展作业辅导、兴趣拓展、体育锻炼、社会实践等活动,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学习需求。选择每天1课时每月收费不超过60元,选择每天2课时每月收费不超过110元。课后服务以学期为单位据实收费,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课后延时服务费,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收取。对脱贫户、低保家庭学生和家庭出现临时重大变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等群体实行免收。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不得擅自将课后服务收费扩大到普通高中。
第八条 自费伙食费。学校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须按月或学期向学生据实收取,按学期结算,定期公布,多退少不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X”部分,小学阶段应在2至5元之间(学前可低于或等于);初中阶段应在3至6元之间;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额用于购买优质的食材,全部吃进学生嘴里。非寄宿脱贫户学生由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学校不得收取非寄宿脱贫户学生自费伙食费,财政按每生每期小学312.5元,初中375元补助到校,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实施非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含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提供的早晚餐)的餐标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学校的实际,合理控制饭菜价格,学前及小学阶段在7至10元之间,初中及高中阶段在8至13元之间合理确定;加强成本核算管理,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食材、人工、水电燃料等供餐成本开支;非寄宿脱贫户学生由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学校不得收取非寄宿脱贫户学生午餐自费伙食费,财政按每生每期小学600元,初中700元补助到校,不得将补助资金发给学生,若伙食费高出财政补助标准由学校自筹资金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各校收费标准应广泛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按相应程序科学合理确定,并报县教委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公寓水电气费。学生公寓每生每月定额免费供应电5度、冷水2吨、气5立方米(房间安装天然气热水器)。对超出水电气定额部分,学校可按国家规定价格对学生收取费用。热水价格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按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确定后收取。
第十条 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校徽、门禁卡、校内使用的管理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办的按成本收取。
第四章 其他收费
第十一条 教辅材料费。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含学具等)。中小学生自愿购买我县推荐目录内非免费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生或家长签字确认),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学生若需购买目录外的其他教辅材料(学习用书、图书、报刊、杂志、教辅软件、教学APP等),一律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自愿购买,学校、班级、教师一律不得统一推荐、征订或代购。
第十二条作业本费。学前教育学生作业本由学校免费提供。义务教育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作业本,由县财政、县教委专项资金补助到校,学校免费提供;其余学生所需作业本由学生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统一购买。
第十三条 校服费。校服采购尊重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在充分收集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会(总支委会、支委会)集体决策、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成立校服采购小组(家长和学生代表人数占比不低于80%),相关资料送县教委审核后实施。校服发放学生后,由家长或学生个体向企业支付校服费用,严禁学校或家长代表统一收取后支付供货企业。
第十四条 研学旅行费。研学旅行收费项目仅限于交通、门票、食宿、场地、有关耗材(服务)、保险费。团体性质的讲解费、服务费不得以单人计算收取。研学旅行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所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学校不得以研学旅行为名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创收,研学旅行活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由“研学旅行实施工作小组”共同审核确定,并按规定进行收取和管理,做到精准核算。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据实结算。学生研学旅行的费用原则上由学生家长承担,随行教师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五条 军训费。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要求,会同承训单位实施军训计划,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学校为军训教官提供生活保障和交通保障;民兵教官承担学生军训任务补助经费,由学校按照承训计划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班费。学校要健全班费使用管理制度,指导各班级成立由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的班费管理小组,并加强监督管理,各班班费收支情况应报学校备案。班费收取应坚持自愿原则,提倡一事一收、一事一结、一事一公开。允许不参加班级有关集体活动,家庭困难的学生不缴纳,不得强迫。班费管理实行钱账分离、相互制约、定期结算、定期公开,至少每学期结算、公开一次。班费用于班级集体活动,不得将班费用于教室电费、试卷等本应由学校承担的学杂费用以及为老师购买礼物等。
第十七条 保险费。校方责任险和食品安全险由学校公用经费保障,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也不得介绍、引入、纵容第三方收取费用。严禁将商业保险公司的二维码发在班级群或家长群让家长扫码购买;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等。
第十八条 学生体检费。学校不得向中小学生个人收取健康体检费用。中小学生常规体检费不得高于每生每年15元(包含数据信息化管理、数据统计分析、三级评价报告),列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体检工作结束后,学校按照健康体检学生数和经费标准,据实结算,按时将健康体检经费拨付给体检机构。高二年级结核病筛查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筛查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第二十条 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在校园醒目的位置处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收取相关费用,学校或老师不得安排、授意或暗示家委会代学校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发现家委会违规收费的,学校或老师要及时劝阻和制止,不得以学校未安排、未参与、不知情而推卸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自立名目收费。严禁无收费政策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除国家和市级明确的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