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教育委员会文件 |
云教发〔2021〕26号 |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阳县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
《云阳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教师进修学院(云师)、职教中心、特教学校,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中心):
《云阳县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云阳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12月2日经委领导班子成员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云阳县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 云阳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2021年12月6日
附件1
云阳县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中小学财务制度》等财经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云阳县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设会计(可由总务主任兼任)、出纳等岗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学校内部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学校设立财务监督小组,由本校工会主席任组长、党委(支部)监督委员、教师代表为成员。
第七条 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按相关财务制度编制和执行本单位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合理使用资金,规范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按时分析预算经费执行情况,每月末定期向学校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监督小组专题汇报学校经费收支状况。
第十二条 学校会计负责学校经费、食堂账务处理,编制经费统计报表、预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工作。按月收集和整理各类票据,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时分类入账,打印记账凭证并装订成册、存档。学校校长离任、财务人员更换时,必须及时进行财务交接、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出纳负责学校用款计划的申报、各款项收支、票据审签程序审验等工作,逐日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月在校务委员会上公布,提出整改意见,对弄虚作假、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可向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参加学校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工作有关的行政会议,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有权对记载不准确、手续不完备、事项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一律拒绝受理,并报告学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学校要充分考虑财务岗位特殊性,可结合学校实际单独制定财务岗位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财务岗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一线主课教师的平均工作量。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逐项测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安排的资金,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围绕学校重点工作,分解细化各项工作任务,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并进行论证,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二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公办学校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及时上缴国库。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其他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有政策依据,坚持自愿、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并全额缴存财政代管资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借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服、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进行收费;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摊派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以企业名义收取实习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等。
第二十九条 所有现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出三天日常开支的需要。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 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不能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资金混用,严格对应资金用途使用。加强中央专项转移资金的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及时将使用情况录入资金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工资福利政策标准。严禁擅自扩大工资福利发放范围和计算标准,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严禁以值班、加班补助等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严禁以邮电网络费的名义给职工充话费、拿手机和安装电视机顶盒等。
第三十四条 规范社保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学校不得擅自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缴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一律不得承担。生育保险津贴和职工工资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得重复发放个人。
第三十五条 几项具体经济业务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费支出。公务接待费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无公函或非公务活动不予接待,学校当年公务接待费开支总额不高于上年支出总额。公务接待必须附详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活动内容、时间、场所、费用和派出单位公函、菜单等)。来客尽量在学校食堂就工作餐。严禁烟、酒、礼品、旅游、健身、娱乐等方面的开支。
(二)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报销差旅费,差旅单填报必须附车船费、住宿费,原则上不得多次同单。参加培训、会议安排吃住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途中补助。学校到县外参加培训、考察学习等,必须先向县教委提出申请,经有关科室审核同意后报委领导批复(有主管部门文件、通知的除外),报销差旅费时要附有关通知和教委领导批示件,严禁旅游、休假等与培训学习无关的活动支出。
(三)办公费支出。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开具的票据,不能全部反映品名、单价、数量、金额时,必须附明细清单,并加盖印章以便审核,报销时要有收货人员签名。
(四)租车费支出。因特殊工作需要租车的,应开具正规的税控租车发票,注明用车理由、目的地及用车人等情况,且要一事一报。
(五)工会经费支出。工会活动、对教职工及退休教师的婚、丧、病等慰问,由教代会或学校行政共同研究决定并控制标准,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有据可查,减少盲目性。工会经费的收支应按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票据汇签制度。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凭证至少做到经手人、会计、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审签审批,即:“四签一审批”。学校负责人的出差审批单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膳食资金要做到核算精准、均衡使用。营养改善资金必须足额用于学生营养餐,原则上年末不得有结余;自费伙食经费不得用于学校食堂水电、临时人员工资及食堂维修维护和餐具购置等支出,每期末必须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清理结算并公示。
第三十八条 严格资金使用报批程序。公用经费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用于物资采购、维修的按相关文件要求审核批复后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应书面报送县教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执行中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学校须报县教委会商县财政后执行。学校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物品时,应严格按照设备配置标准和限额执行,不得超标准、超限额采购。
第三十九条 乡镇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按属地原则划拨到中心校,凭签审齐全的税务票据和申报表到所属中心校报账,中心校审核后划拨给民办幼儿园。城区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安排到教委机关,由教委审核用款申请表后拨付。
第四十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四十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县财政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要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各学校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涉及产权纠纷或不清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产权管理规定,理清产权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一条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或增加隐形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校务公开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每学期末在职工大会上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在校务公示栏张贴公示,公开公示情况要留影像资料存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九条 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财经纪律
第七十条 学校相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资料。对会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或人为销毁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收入要应收尽收、全额上缴,要按“有预算才有支出,无预算不得支出”原则统筹安排全年预算支出。严禁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公款私存、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套取、挪用、截留资金。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云阳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政策规定有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云阳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管工作,提高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阳县县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县教委的职能职责,结合云阳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分总则、分配管理、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问责管理、附则共七章十六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市级和县级财政专项用于教育的资金,其它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分配管理
第四条 县教委计财科负责统筹教育专项资金,协助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做好资金分配工作。
第五条 资金分配科室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绩效第一、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在收到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并完成教委内部审签程序,不得迟缓分配、截留、挪用。
第六条 教育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流程为:计财科将资金文件传达给对应业务科室→业务科室按要求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教委分管领导审签→提请党工委会研究决策→送县财政局会签→送县政府审签→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资金文件计财科备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教育专项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学校法人)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资金分配科室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采购)等实施办法使用资金,严格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决算审计等程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等,使用教育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管理。
第九条 相关业务科室根据科室职能职责积极做好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及指导工作。
第十条 教育专项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县财政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县教委资金分配科室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事前绩效评估:资金分配科室在专项资金分配、预算编制时,重点论证项目支出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并编制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县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
(二)事中绩效监管: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县教委资金分配科室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偏离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资金分配科室可以按程序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三)事后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资金分配科室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专项资金坚持“谁分配、谁监管”的原则,资金分配科室全过程监管所分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学校按时、规范、保质保量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问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工作疏忽和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专项管理办法的教育专项资金,按其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阳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政策规定有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印发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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