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阳县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层级 | 公开范围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
| 类型 | 标题及文号 | 具体条文 | ||||||||||
| 1 | 教育管理 | 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 | 教育管理 | 规划计划 | 教育规划信息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 | 教育管理 | 教育概况 | 教育事业发展概况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特定群体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 | 教育管理 | 教育统计 | 教育统计信息(应含学校数据、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县级汇总数据等)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5 | 教育管理 |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 部门规章 |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4号) |
第三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6 | 教育管理 | 教育统计数据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渝教发〔2019〕12号) |
第二十八条 教育统计数据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予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教育统计数据资料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统计年鉴、统计公告、统计信息平台等形式对外公布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7 | 教育管理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8 | 教育管理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9 | 教育管理 | 行政处罚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理由 |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0 | 教育管理 | 行政许可 |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1 | 教育管理 | 行政许可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2 | 教育管理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3 | 教育管理 | 行政执法 | 教育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渝教发〔2021〕2号) |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执法部门”)要制定、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4 | 教育管理 | 行政执法 | 教育行政执法事项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 九、健全执法制度。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5 | 教育管理 | 行政执法 | 教育行政执法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教政法〔2019〕17号) |
10.落实“三项制度”。加快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强化执法信息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文书,加强执法过程录音录像,完善执法档案管理,固定保存执法证据,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健全完善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6 | 教育管理 | 行政管理 | 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 (渝教策发〔2017〕4号) |
1.依法明晰教育管理职责。落实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7 | 教育管理 | 财务信息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8 | 教育管理 | 财务信息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收费项目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特定群体 | 官方网站、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19 | 教育管理 | 学生资助 | 社会救助等方面政府信息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0 | 教育管理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长期 |
| 21 | 教育管理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信息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长期 |
| 22 | 教育管理 | 政府采购 | 采购标准、采购结果 |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长期 | ||
| 23 | 教育管理 | 政府采购 | 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信息 | 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 第五十四条 本市推进招标投标项目全过程公开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长期 |
| 24 | 教育管理 | 重大建设项目 |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5 | 教育管理 | 食品卫生管理 | 公共卫生、食品监督检查情况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6 | 教育管理 | 食品卫生管理 | 学校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渝教体卫艺〔2015〕65号) |
(五)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通报制度。市教委将制发学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定期通报全市学校食品安全动态;在重庆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网设立“曝光台”,适时曝光巡查组记录在册的学校食品安全“黑名单”;设立学校食品安全监督举报电话(023-67526510),打通群众举报投诉通道。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开学校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定期通报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动态,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定时向市教委报送学校食品安全信息。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7 | 教育管理 | 公务员招录 | 公务员招考的录用结果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之日 | 长期 |
| 28 | 教育管理 | 教师管理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每年春、秋两季) | 部门规章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29 | 教育管理 | 招生考试 | 报名对象条件时间;考试程序、政策、种类、科目、时间、地点等 | 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或学校(单位)应当在考试前六十日公告有关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考试法规、政策、程序及业务规范规定;(二)考试的种类;(三)报考对象及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相关手续;(四)考试的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五)考试收费依据、标准及方式;(六)其他应当告知考生的事项。 |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或学校(单位)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考试前60日 | 长期 |
| 30 | 教育管理 | 招生考试 | 考试成绩;申请成绩复核的时间、方式和程序 | 第二十九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试成绩,并告知申请成绩复核的时间、方式和程序。 | 教育考试机构 | 市级、区县级 | 特定群体 | 成绩查询平台 | 规定时间 | / | ||
| 31 | 教育管理 | 招生考试 | 加分的依据和范围;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 | 第三十条 加分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加分的依据和范围应当在填报志愿前六十日公告。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当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加分。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区县级 | 特定群体 | 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填报志愿前60日 | / | ||
| 32 | 教育管理 | 招生考试 | 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 | 第九条 残疾人员的报名应试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为残疾考生应考提供必要条件。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对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应当在报名前十五日公告。 | 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 | 市级、区县级 | 特定群体 | 适当渠道 | 报名前15日 | 长期 | ||
| 33 | 教育管理 | 招生考试 |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基本信息 | 部门规章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18号) |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 教育考试机构 | 市级、区县级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 34 | 教育管理 | 教材管理 | 教科书选用结果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基二〔2014〕8号) |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不少于7日 |
| 35 | 教育管理 | 校园安全管理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6 | 教育管理 | 艺术教育管理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体艺〔2015〕5号) |
第七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当年10月至12月。公示期内社会对自评报告的意见和投诉,要及时收集、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每年10月至12月 |
| 37 | 教育管理 | 依法治教 | 学校章程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新一轮学校章程修订工作 进一步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渝教策发〔2021〕6号) |
二、用好章程,发挥章程在治学办校中的重要作用 1.扩大章程知晓率。区县教育部门要将本级审查备案的学校章程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8 | 教育管理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39 | 教育管理 | 机关简介 | 机关基本情况介绍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0 | 教育管理 | 信访机构简介 | 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教办〔2020〕3号) |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1 | 学前教育 | 学前教育基本信息 | 幼儿园基本信息、财政投入、规划举办、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资质配备、招生、经费收支、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质量等信息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更新政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幼儿园规划举办等方面信息,以及各类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招生、经费收支、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信息。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2 | 学前教育 | 政府购买服务 |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计划和预算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通知》 (渝教财发〔2016〕62号) |
2.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和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3 | 义务教育 | 招生入学 | 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 | 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 第九条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设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4 | 义务教育 | 招生入学 | 学位供需预警提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范围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入学资格不得与商品房销售挂钩规定的通知》 (渝教发〔2020〕13号) |
三、及时发布涉入学、升学的预警提示和信息公示 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入住人口容量,对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有关信息的沟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范围。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5 | 义务教育 | 招生入学 | 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招生所有环节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教发〔2020〕12号) |
(三)坚持公开公平,保障权益。完善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机制,实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全公开,招生所有环节全公示,招生流程多方代表人员全参与,切实加强招生监督监管,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46 | 义务教育 | 招生入学 | 教育部门的纪检监督电话;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等信息 |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职责,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向社会公布教育部门的纪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招生计划等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等信息,供学生和家长参考和选择。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47 | 义务教育 | 招生入学 | 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 (一)明确主体责任,核定招生计划。各区县教育部门要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招生类别,科学核定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于招生工作启动前向社会公布。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招生工作启动前 | 长期 | ||
| 48 | 义务教育 | 食品卫生管理 |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教体卫艺发〔2024〕3号) |
(一)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由区县有关部门负责,至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按采购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也可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 | 至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 长期 |
| 49 | 义务教育 | 食品卫生管理 | 举报电话、邮箱;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主要食材价格、带量食谱等 | 第三十二条 公示公开。各区县应落实有关要求,将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要多途径加强宣传,让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家喻户晓、人尽皆知。要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主要食材价格、带量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特定群体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50 | 普通高中 | 招生考试 | 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间、开考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方式等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 (教基二〔2014〕10号) |
各省(区、市)要提前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间、开考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方式等,便于学校安排教学及学生报名考试。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 51 | 职业教育 | 教师管理 | 初级“双师型”教师认定通过人员名单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教师函〔2023〕28号) |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初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由个人申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通过者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52 | 民办教育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信息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发〔2020〕14号) |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53 | 民办教育 | 财务信息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信息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发〔2020〕14号) |
第八条 各区县要加强对幼儿园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保健、保教服务时间与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年检、日常督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及办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54 | 民办教育 | 行政执法 | 对民办学校执法监督结果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55 | 校外培训 | 基本情况信息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名录库内容、信用信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 | 地方政府规章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文化教育类、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名录库、信用资源数据库,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基本名录库内容、信用信息等,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基本名录库应当包括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人、办学场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56 | 校外培训 | 基本情况信息 | 通过年检的培训机构及基本信息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渝教发〔2023〕3号) |
(二)年检制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通过年检的培训机构及基本信息,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统一对外公布。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每年6月30日前 | 1年 |
| 57 | 校外培训 | 基本情况信息 | 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科类培训内容、时长、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监督电话等信息;区县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1〕17号) |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地显著位置、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区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服务平台,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费及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区县建立完善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开区县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线下宣传栏、校外教育培训监管服务平台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58 | 校外培训 | 教育评估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水平、质量等评估结果 | 地方政府规章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水平、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59 | 校外培训 | 举报投诉 |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 | 地方政府规章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教育、人力社保、民政、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将相关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60 | 校外培训 | 设立审批 | 予以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许可证 | 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有关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予以批准的,颁发培训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设立技师学院的,审批期限可延长三个月。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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