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教育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清单 | |||||
教育学段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学前教育 | 教育收费 |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分三年逐步调整到:一级幼儿园60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500元/生.月、三级幼儿园400元/生.月、未定级或未达等级200元/生.月,2021-2022学年调整到标准的80%、2022-2023学年调整到标准的90%、2023年秋季开始调整到标准的100%。 |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云发改价〔2021〕2号)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1〕40号 )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切实解决教育领域突出问题的通知》(渝教工委发〔2021〕29号 ) 《关于开展教育乱收费摸查工作的通知》(部际办函 〔2020 〕43 号)等文件 |
住宿费 | 公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在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执行,不再单独审批住宿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规定,根据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发改委和县教委备案并公示。 |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云发改价〔2012〕172号) | 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3.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 ||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伙食费(含点心费) | 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平衡儿童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县教委和县发改委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含点心费)属代收费,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伙食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 |||
延时保育费 | 每天不超过2小时,收费标准为5元/生•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云发改价〔2021〕2号) | |||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招生报名考试费 | 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费 | 每生每项4元,三项(立定跳远、掷实心球、一分钟跳绳)共计12元。 |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的通知》(云发改价〔2013〕392号) | |
初中毕业及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收费 | 报考重高(含3+4、公费幼师)的收费90元;报考一般高中、职教中心及云师的考生收费80元;只参加初中毕业考试的考生免收考务费。 | 《关于调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175号) | |||
服务性收费 | 课后延时费 | 选择每天1课时每月收费不超过60元;选择每天2课时每月收费不超过110元;选择每天3课时每月收费不超过160元。以学期为单位收费,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课后延时服务费,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收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学生和家庭出现临时重大变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等群体实行免费。 | 《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云教发〔2021〕7号) | ||
伙食费 | 根据自愿原则收取伙食费,但学校须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 阳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的通知》(云发改价〔2013〕392号)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发改价〔2015〕577号) | |||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 行政性收费 | 学费 | 重点高中:800元/生.期;其他高中:400元/生.期。 | ||
住宿费 | 1.普通宿舍:每生每期60元。 2.公寓式宿舍:一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450元;二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350元;三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各学校具体执行标准暂按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云阳县物价局)、云阳县教育委员会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因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审批部门、学校认为需调整收费标准,按程序进行。 | ||||
代收费 | 课本费 | 按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课程和市教委公布的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根据我县实际,课本费标准为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 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在每期期末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的开支情况,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学生结算,结余金额须如数退还学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
招生报名考试费 | 高中毕业会考(含补考) | 合格性考试收费标准为20元/生.科,等级性考试收费标准为25元/生.科。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渝发改办函〔2019〕95号) | ||
物理、化学、生物及劳动技术实验操作考查 | 每生每科5元 |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 阳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的通知》(云发改价〔2013〕392号) | |||
服务性收费 | 课余时间上网费 | 仅限于直接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按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网费。最高限额标准:每小时0.8元。 | |||
军训费 | 军训服装费按成本收取,军训期间发生的基本伙食费以及到军训基地或部队训练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 行政性收费 | 学费 |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除按规定向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包括舞蹈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与皮影表演及制作等6个专业)学生收取学费外,不得再向其他学生收取学费。 | ||
住宿费 | 1.普通宿舍: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每生每期200元。 2.学生公寓:一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二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500元;三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400元。各学校具体执行标准暂按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云阳县物价局)、云阳县教育委员会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因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审批部门、学校认为需调整收费标准,按程序进行。 | ||||
招生报名考试费 | 研究生、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招生体检费 | 每生40元 | 《重庆市物价局试、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3号) | ||
报考普通中专的学生参加适应性练习费 | 每生8元 | 《重庆市物价局试、市财政局关于制定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113号) | |||
普通中专(含中师)招生报名考试费 | 每生55元 | ||||
成人中专招生报名考试费 | 每生50元 | ||||
成人中专招生不参加考试的报名费 | 每生35元 | ||||
服务性收费 | 1.高等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上网之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学生课余时间上机、上网服务费仅限于直接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机、上网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按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具体上机、上网服务费标准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2.学校应学生及学生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5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1元;需提供外语翻译等劳务性服务的,其费用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3.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毕业证、校徽、校内使用的管理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的每证(卡)不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4.涉及学生个人(如甲肝、乙肝、麻疹疫苗和肠道寄生虫、霍乱预防治疗服药等)所产生的防疫费用,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 5.高等学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高等学校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6.学校校医院收费、机动车停放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课外游泳、开水、公共澡堂、复印费,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格、成本补偿、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 | |||
代收费 | 1.从统一管理和方便学生的目的出发,高等学校可在严格遵循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并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教材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将实际支付的教材费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2.高等学校按规定组织新生军事训练,可收取相应费用。军训服装费按成本收取,军训期间发生的基本伙食费以及到军训基地或部队训练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军训结束后,要公开结清。 3.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体育专业、警校等,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学校应按不盈利的原则代购。 4.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5.新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入学未离开常住地且已办理身份证,本人不要求迁移户口和不需新办身份证的不得收费。 6.入住学生公寓(水、电、气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气5立方米(房间安装天燃气热水器),采用集中供热系统并能核算到每间宿舍的学校,每生每月定额供应冷水3吨、热水2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7.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 8、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报名考务费的(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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