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交发[2024]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重庆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重庆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实施范围
包括四种情形: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仅新购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按照不同类型,分档次予以定额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三、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按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执行,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市级按比例承担。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二)报废后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2.5 |
3.5 | |
重型 |
2轴 |
4.0 |
7.0 |
3轴 |
5.5 |
8.5 | |
4轴及以上 |
6.5 |
9.5 |
(三)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每辆车补贴3.5万元。
四、补贴条件
(一)仅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补贴: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报废并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仅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方式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应按照申报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向《道路运输证》核发地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仅报废补贴资金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申请人或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3)《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4)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5)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6)机动车注销证明。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补贴资金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申请人或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3)《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4)报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5)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6)机动车注销证明;
(7)新购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8)新购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9)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书面证明。
3.申请仅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申请人或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3)机动车行驶证;
(4)道路运输证;
(5)车辆生产厂家开具的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及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书面证明。
上述提交的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六、工作流程
(一)区县审核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公安、商务部门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及时开展联合审核,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
1.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核: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致;委托书有效;
(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
(3)营业执照与道路运输证业户一致;
(4)《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真实有效;
(5)报废货车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注销日期在政策实施期内;
(6)新购置货车《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在政策实施期内;
(7)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生产厂家提供的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书面证明;
(8)新购置新能源货车生产厂家提供的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书面证明。
2.区县公安部门负责以下信息审核:
(1)报废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真实有效;
(2)报废货车的机动车注销日期在政策实施期内;
(3)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真实有效;
(4)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在政策实施期内;
(5)新购置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真实有效;
(6)报废货车为国三及以下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7)新购置货车为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辆(其中仅新购置冷链货车应为新能源车辆);
(8)《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中报废货车和新购置货车的车辆类型、车轴数真实准确。
3.区县商务部门负责以下信息进行审核:
(1)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真实有效;
(2)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在政策实施期内。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申报时间按照补充提交日期重新计算。
(二)市级复核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商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照本文件补贴标准进行资金核算,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于每周一前报送市道路运输中心。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成立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在收到区县报送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组织集中复核,复核通过的,按要求发放补贴资金,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区县。
(三)补贴发放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即报、即审、即补”的原则开展资金拨付。对经市级复核通过的,由市交通运输委汇总审核结果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及拨付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拨付资金。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应加强宣传,鼓励引导动员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柴油货车,逐步构建货运绿色低碳发展体系,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区县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淘汰更新重要意义,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申请审核。各区县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材料,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不予通过审核,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确保行业稳定。各区县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提前研判稳定风险,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对于道路货运经营业户关心关注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要积极回应,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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