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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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经信发〔 2020 〕61号

 

各科技特派员、有关单位:

现将《云阳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 2016 〕 32 号 )、《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渝科局发 〔 2019 〕 146 号 ) ,结合我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农村基层一线,面向乡镇、村社(合作社)、园区、企业、家庭农场(大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15 天 。

第五条 县科技局需配合市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需求征集和选派、考核等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协调组织科技特派员到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县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 考 核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每年度考核 1 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帮扶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翌年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二)自我评价。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县科技局。

(三)评议推荐。县科技局在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形成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推荐到市科技局。

(四)审核确认。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公开发布并抄送县科技局和派出单位。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科技示范、宣传报道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由县科技局会同科技特派员帮扶团商定并按照重庆市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安排

(一)科技特派员基础工作经费。 由县科技局直接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账户,金额为5000.00元。

(二)科技特派员绩效工作经费。 按科技特派员到服务对象 的服务次数发放,每人每次2000.00元,每年度总额不超过10000.00元。主要用于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县科技局负责科技特派员服务次数的统计核定。

(三)科技特派员产业示范项目经费。 根据全县产业需求,结合科技特派员的专业构成、帮扶领域等,组建科技特派员产业小组。每个小组每年申报实施一个产业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原则上支持3万元工作经费,对帮扶成效显著的项目可重点支持。产业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县科技局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委发 〔2019〕 11号)等办法进行项目管理。

(四)科技特派员其他费用。 科技特派员到我县开展工作产生的培训费、会务费、公务接待费、宣传报道等其他费用按本县相关标准执行,由县科技局在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科技特派员考核奖励。 帮扶工作结束后,县科技局和科技帮扶团根据科技特派员提供的工作总结、帮扶记录及工作成效佐证资料,对综合表现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考核绩效奖励。

(六)当年度结余经费转入下一年度科技特派员工作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三区”科技人才及经费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原有科技特派员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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