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
兹有权利人杨*祥因管理不善,将3102007026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祥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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