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云阳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6〕 3号
本府于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2月15日期间,依法对中广核新能源重庆云阳汤溪130MW光伏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云阳府征地方案公告〔2026〕1号),现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 3月 29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中广核新能源重庆云阳汤溪130MW光伏项目建设,云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南溪镇金银村六组等1个镇2个村2个组部分集体土地0.4942公顷。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及《云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云阳府发〔202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南溪镇金银村六组等1个镇2个村2个组部分集体土地0.494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4942公顷(耕地0.1312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中广核新能源重庆云阳汤溪130MW光伏项目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云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云阳府发〔2021〕35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青苗和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成片果园、建设用地和农村道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其他地上构(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云阳府发〔2021〕35号附件3执行。
成片果园是指规模化种植的果树,且每亩果树数量在40株以上,果树树干中部周长不小于15CM,成片果园按实际征地面积计算,每亩定额补偿标准为12000元。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拟安置对象共1人。由征地实施机构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00元。
(二)住房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住房安置。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
年龄 |
补贴年限 |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涉及生产经营户搬迁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实际进行评估确定。涉及设施设备需要搬迁且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所搬迁设备净值的20%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备净值补偿。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后,由其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搬迁。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之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
权属单位 |
总面积 |
其中 |
人员安置 对象人数 |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其中:耕地 | ||||||||
|
南溪镇 |
桂溪村二十六组 |
原长洪乡石溪村十三组 |
0.2563 |
0.2563 |
0.0816 |
/ |
/ |
/ |
|
南溪镇 |
金银村六组 |
原水市乡檬树村十四组 |
0.2379 |
0.2379 |
0.0496 |
/ |
/ |
1 |
|
合计 |
0.4942 |
0.4942 |
0.1312 |
/ |
/ |
1 | ||
|
附件之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 |||||||||||
|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
征地 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 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补偿 金额 | |||||
|
南溪镇桂溪村二十六组(原长洪乡石溪村十三组) |
0.2563 |
71.7 |
5.5130 |
/ |
/ |
12.8637 |
12.8637 |
/ |
/ |
/ |
18.3767 |
|
南溪镇金银村六组 (原水市乡檬树村十四组) |
0.2379 |
71.7 |
5.1172 |
1 |
3.6 |
8.3402 |
11.9402 |
/ |
/ |
/ |
17.0574 |
|
合计 |
0.4942 |
71.7 |
10.6302 |
1 |
3.6 |
21.2039 |
24.8039 |
/ |
/ |
/ |
35.4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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