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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重庆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规划资源发〔202415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管理,现将《云阳县重庆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221


云阳县重庆三峡库区腹心地带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管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快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202349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范围内使用中央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山水项目

第三条遵循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实施。以国家、市级、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统筹相对独立的自然地理单元各生态要素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和系统治理,助推高质量发展

(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推进机制,确保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在县政府领导下,有关行业部门和责任主体按照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落实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项目建设。

(三)问题导向,科学修复。追根溯源、系统梳理,全方位诊断生态问题与风险。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开展保护修复,合理选择保育保护、自然恢复、辅助再生和生态重建等修复模式,注重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提高治理修复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统筹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促进自然资源资本增值、增强降碳增汇能力、提升居民福祉,实现生态修复服务于人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和优质生态产品需求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有关乡镇和部门配合,共同编制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应参照《云阳县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2021—2035年),具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实施内容与规模、项目范围、投资估算、申请资金、绩效目标、效益分析、后期管护与价值转换等。项目方案设计要加强建筑美学等理念应用,更好彰显自然之美。

第五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全过程督导推进,指导项目责任单位按照行业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实施。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期间第二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51等文件规定和相关财经制度,中央财政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报资金。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进度等。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云阳山水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研究并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审定中央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编制县级实施方案,监管调度资金执行和绩效指标考核,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结合各成员单位的业务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研究解决工程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并督促落实;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研究审议需报上级部门的各项事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山水项目巡查督促、验收评价、总结宣传等工作,协调各子项目有序、高效推进,确保山水项目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有关部门按照子项目行业归口管理原则,落实项目监管要求,对本行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并配合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展山水项目巡查督促、验收评价、总结宣传等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实施方案(或变更实施方案)建设、按期完成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奖补资金管理混乱等的山水项目,暂停奖补资金安排,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中央资金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将采取暂停拨付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对资金使用出现重大违规违纪,且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如发现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在资金申请、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追回已拨资金,并进行全面核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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