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规划自然资源统计相关制度的通知
云阳规划资源发〔2023〕9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片区规划自然资源所:
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为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等有关要求,常态化做好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努力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良好环境,现制定《规划自然资源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及统计法律法规常态化学习制度》《防范和惩治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防范和惩治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报告制度》《常态化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制度》《开展权力干预必查、“数据寻租”必查工作长效机制》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规划自然资源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及统计法律法规常态化学习制度
2.防范和惩治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3.防范和惩治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报告制度
4.常态化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制度
5.开展权力干预必查、“数据寻租”必查工作长效机制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规划自然资源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及
统计法律法规常态化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走深走实,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常态化学习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局党组、各单位重要学习内容,通过学习切实增强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能力。
第三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片区所要在年初或阶段性地制定详细学习计划,将学习时间、学习方式、学习内容和参加人员等安排妥当,保证学习的科学性、系统性。
第四条 常态化学习内容主要为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包括:《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统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
第七条 局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常态化学习贯彻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充分发挥带头学习、认真学习、深入学习表率带动作用,推动本系统本单位学习走深走实。
第八条 要通过党组会、办公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专题学习会及职工会等多种形式,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认真研讨,不断深化认识和理解。
第九条 各单位要将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机关党建及干部培训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第十条 将常态化学习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及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全局统计工作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防范和惩治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全面防范和惩治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规划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片区所具体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规划自然资源统计主要包括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开展自然资源调查,通过矿业权人、地勘单位、测绘单位等填报对象直接报送,以及规划自然资源局通过行政管理获取统计数据的过程。
第四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一)局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要负责:及时组织领导班子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机制,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肃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重大自然资源国情国力调查,协调解决统计工作重大问题。
(二)局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负责:组织研究分管领域防范和惩治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组织制定规划自然资源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分管科室(单位)严格依法依规、按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分管领域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三)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片区所具体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及其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主要负责:落实防范和惩治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要求,依法依规、按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规划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加强规划自然资源统计数据从采集、审核、汇总、核查环节的质量管控,按有关规定保存统计资料,及时报告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数据采集要按规定的指标体系、调查技术标准、规范和流程开展规划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获取统计数据;数据审核要及时负责,特别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承担调查的数据,审核存在疑问的要及时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数据汇总要确保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可查询,做好分类、备份等工作;数据核查要保持独立客观,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开展逻辑检验、数据抽查、实地核查,认真核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片区所具体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及其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
(一)伪造、篡改规划自然资源统计调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二)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规划自然资源统计调查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四)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
第六条 加强对规划自然资源统计数据的核验和评估,发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规划自然资源领域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或统计调查数据质量问题的,有权向规划自然资源局举报。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精神,根据《云阳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报告制度》,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统筹组织全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上报工作。
第三条 局属事业单位、各片区所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局报告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
第四条 局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正式公文分别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
第五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报告内容: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工作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本单位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本单位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局属事业单位、各片区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按要求报告的予以全局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七条 本制度由云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常态化清理纠正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常态化做好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努力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常态化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纳入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和片区所重要日常工作,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相关科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清理纠正的范围:
(一)清理纠正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的文件和做法。重点是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以工作考核等方式干扰影响下级机构统计人员或调查对象独立填报数据等。
(二)清理纠正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的文件和做法。重点是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为企业争取优惠政策、取得各种资格提供证明等。
(三)清理纠正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
第四条 清理纠正工作应履行的职责:
(一)各单位制定印发的文件或者做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废止、修改该文件,纠正该做法。
(二)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和片区所应第一时间将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情况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本制度由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开展权力干预必查、“数据寻租”必查工作
长效机制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纠治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落实专项纠治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权力干预必查:
(一)检查是否通过下达指标、提醒、打招呼等工作调度方式干预统计工作,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以及以工作考核等方式干扰影响下级机构统计人员或调查对象独立填报数据等。
(二)检查是否在“末梢”环节采用会议、微信、电话、发放补贴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下级机构统计工作人员报送虚假数据甚至直接代填代报统计数据等。
第三条 “数据寻租”必查:
(一)检查是否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不到位,相关文件屡清不止的情况。
(二)检查是否为了争取政策优惠等目的,迎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物质利益等。
第四条 对规划自然资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支持配合统计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由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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