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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3年版)
日期:2023-09-2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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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3年版)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市级 县级 乡级
1 户籍迁移 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因结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配偶投靠迁来落户。其中,迁入本市农村地区落户的,应同时符合结婚、有农村产权住房、实际居住的条件。 (2)准予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但离婚的,子女应随直接抚养人迁移。(3) 此“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同一家庭户中本人及其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4)实际居住时限不受限制。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2)《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迁入方居民身份证;(5)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离婚的,还应提供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或重庆与川贵云藏的拉萨“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3)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4) 重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通办”的,为17个或24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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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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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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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县户口成年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年老的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投靠迁来落户。其中,迁入本市农村地区落户的,还应符合有农村产权住房且父母在此实际居住的条件。(2)对迁入城镇地区落户的,父母是退休人员或本市户口的,不受年老条件的限制。(3)实际居住时限为半年以上,以派出所居住登记或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为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2)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迁入人居民身份证;(5)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6)从市外迁入城镇地区落户的,父亲未满60周岁、母亲未满55周岁,还应提供退休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或重庆与川贵云藏的拉萨“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3)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4) 重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通办”的,为17个或24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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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未成年(不满18周岁)子女投靠迁来落户。其中,父母离婚的,只能投靠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落户。(2)申请在学生集体户口或消失废名地址或已卖住房上落户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其他迁入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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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迁来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 (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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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役军人配偶投靠迁入其入伍前户口地址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入伍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有合法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向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地派出所申请夫妻投靠落户。 但军人配偶已随军户的,申请落户不予受理(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除外)。(2)准予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3)实际居住时限不受限制。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 (2)《结婚证》;(3)军队师(旅)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系现役军人身份的证明;(4)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已领居民身份证;(5)住房产权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重庆与川贵云藏的拉萨“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3)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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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兄弟姐妹投靠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成年居民与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兄弟姐妹共同居住生活的,或者父母都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本市户口未成年居民与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担任监护人的兄或姐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居住地的兄弟姐妹落户。(说明:此事项仅适用于住房产权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 (2)共同居住生活应持续半年以上,以派出所居住登记或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为准。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 (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成年兄弟姐妹投靠的,应双方签字);(2)兄弟姊妹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兄弟姊妹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未成年投靠落户的,还应提供兄或姐是其监护人的手续。 5.办理时限:(1)本区县迁入的,当场办结;(2)区县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公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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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祖(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外孙)子女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与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孙(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孙(外孙)子女迁入落户。(说明:此事项仅适用于住房产权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成员投靠落户。)(2)共同居住生活应持续半年以上,以派出所居住登记为准或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为准。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 (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2)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办理时限:(1)本区县迁入的,当场办结;(2)区县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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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孙(外孙)子女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成年居民与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或者父母都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本市户口未成年居民与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担任监护人的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说明:此事项仅适用于住房产权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2)共同居住生活应持续半年以上,以派出所居住登记为准或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为准。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 (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成年人之间投靠的,应双方签字);(2)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未成年孙(外孙)子女投靠落户的,还应提供祖(外祖)父母是其监护人的手续。 5.办理时限:(1)本区县迁入的,当场办结;(2)区县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公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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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务工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县务工和参加养老保险满3年(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就业的满1年和参加养老保险满1年)的人员,可向迁入地派出所(但符合可选择两个以上落户地的,原则上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 (2)本市户籍人员市内市外务工年限可叠加计算;市外户籍人员在本市务工年限可累积计算。(3)本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市级城乡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出台了务工迁移落户政策的,可从其规定。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3)在渝参加养老保险证明;(4)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5)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身份证;(6)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住房手续;(7)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8)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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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资创业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县投资创业的,可向迁入地派出所(但符合可选择两个以上落户地的,原则上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投资创业应具有法定证照和稳定住所。(3)年限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成立(或注册)日期起算。(4)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限制;(5)本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市级城乡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出台了投资创业迁移落户政策的,可从其规定。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身份证;(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住房手续;(6)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廉租房除外);(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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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引进人才落户 高层次人才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 本县引进的持有效《重庆英才服务卡(A/B)》(含电子卡)的人才,可向落户地(但符合可选择两个以上落户地的,原则上应向居住地派出所)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持A卡的,放宽到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 (2)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和就业的限制。 (3)本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市级城乡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出台了高层次人才迁移落户政策的,可从其规定。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英才服务卡》;(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身份证;(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住房手续;(6)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廉租房除外);(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含重庆与川贵云藏的拉萨“跨省通办”)的,4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53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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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学历(职称、技能)人才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县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可向落户地派出所(但符合可选择两个以上落户地的,原则上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 2)本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市级城乡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出台了引进相关人才迁移落户政策的,可从其规定。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证书或务工证明;(3)《毕业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或者人才证明文件;(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5)年满十六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6)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7)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廉租房除外);(8)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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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受表彰人才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 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获得者,受到本市区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可向落户地派出所(但符合可选择两个以上落户地的,原则上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和在本市就业的限制。(3)本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市级城乡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出台了引进受表彰人才迁移落户政策的,可从其规定。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相应授表彰文件或者获奖证书;(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身份证;(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住房手续;(6)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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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校大中专学生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简称中职校)学生(简称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其中,本市农村地区户口在校学生还可选择申请迁到户口所在地城镇地区落户。(2) 大中专学生在就读期间申请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不予受理,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和休学不再复学的除外。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加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或录取通知书;(3)居民身份证;(4)《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其中不便或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5.办理时限:(1)当场办结;(2)重庆与川贵云藏的拉萨“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3)重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通办”的,9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启动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的通知》(治安总队工作通知白头﹝2021﹞304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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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大中专学生毕业就业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向就业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非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县务工经商申请落户的,应符合相应的务工和参加社保年限条件,才能办理到本县落户;不应按应届毕业生就业落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毕业证书》;(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4)居民身份证;(5)市外迁入的,还应提供《户口迁移证》,如不便和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跨省通办”的除外);(6)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合法住房手续;(7)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 。 
5.办理时限:(1)当场办结;(2)重庆与川贵云藏的拉萨“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3)重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通办”的,9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 号)、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关于启动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的通知》(工作通知﹝2021﹞304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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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大中专学生毕业(结业)未就业或退学开除学籍回原籍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退学、开除学籍,或者毕业(结业、肄业)且未就业的,户口可迁回原籍落户,也可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迁到实际居住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其中,可迁回在读时户口迁出的农村地区住址落户的毕业生,仅限于2016年7月22日后毕业的。 (2)回原籍落户包括:回原在校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落户和原户口迁出地的城镇地区落户。如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为无效住址或父母户口发生变化的,不得在原户口迁出住址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退学、开除学籍证明文件或毕业(结业、肄业)证;(3)居民身份证;(4)原籍家庭居民户口簿;(5)毕业生还需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6)市外迁入的,还应提供《户口迁移证》,如不便或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跨省通办”的除外)。 
5.办理时限: (1)当场办结;(2)重庆与川渝黔藏的拉萨“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3)重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通办”的毕业落户,9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启动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的通知》(治安总队工作通知白头﹝2021﹞304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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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大中专学生转学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因转学就读的,应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本市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居民身份证;(4) 《户口迁移证》,如不便和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跨省通办”的除外)。 
5.办理时限: (1)当场办结;(2)重庆与川渝黔藏的拉萨“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启动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的通知》(治安总队工作通知白头﹝2021﹞304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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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购房落户 购买成套住房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县城镇地区购买成套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可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落户。(2)经产权人签字同意后,准予住房产权人的配偶以购房为由申请落户。(3)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是指具有申请人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性质的成套住房;实际居住时限不受限制。(4)购房落户以产权人本人符合购房落户条件并申请落户为前置;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户口只能随监护人(直接抚养人)迁移落户。(5)共有产权住房,经所有产权人同意,只准予其中一个产权人以购房为由申请迁来落户。(6)本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市级城乡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出台了务工迁移落户政策的,可从其规定。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住房产权手续;(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年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5)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迁移户口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和产权人同意落户手续;(6)有直系亲属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相应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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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编工作人员(公务员)国企职工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可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迁来落户。(2)落户地,可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以及工作单位所在的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内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房。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4)年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合法住房手续;(6)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7)选择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和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8)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或者重庆与川贵云藏的拉萨“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3)重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通办”的,1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的通知》(渝公规〔2019〕6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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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其他迁移落户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在渝部队现役军人(干部、士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可申请到军人部队所在地城镇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家属随军手续;(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年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5)配偶随军的需要提供《结婚证》;(6)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合法稳定住所手续;(7)对于离婚批准未成年子女随军的,还应提供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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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搬迁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因易地扶贫、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原因搬迁安置的,由当事人或户主向搬迁后安置地的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身份确认和安置手续;(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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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在本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落户;(2)本市主城区户口居民在主城区城镇地区跨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可申请落户。(3)上述情形准予落户对象为: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4)对本县居民在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单位、个人经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居住的认定为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时限应为半年以上,以派出所居住登记或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为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合法稳定住所手续;(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4)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5)在家庭成员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不提供)和产权人同意落户手续。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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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宗教教职人员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固定宗教场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相应担任教职的手续等材料,可申请在所在的宗教场所的集体户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 (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出具的出家、修行、教职调整等相应手续;(3)落户地宗教场所接收证明;(4)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5)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87〕宗发字562号)、《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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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恢复户口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可向原户口注销地,或者原户口注销地无条件落户的可在注销地所在区县内的实际居住地(包括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和配偶、父母、子女或愿意收留的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2)在实际居住地的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的,仅限原户口注销地无条件落户且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对象 。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刑满释放证明书;(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立户的除外)。。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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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刑满释放人员异地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原户口注销地所在区县内无落户条件的,可向本县实际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愿意收留的亲属(仅限无配偶、父母、子女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异地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刑满释放证明书 ;(3)服刑注销户口证明(公安内部信息系统能查询获知的除外);(4)在亲属处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和亲属关系证明;(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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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农村分户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农村地区家庭户内成员因离婚、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可凭离婚、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等相应手续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分户。(2)因家庭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成员事实上已分家的,可凭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报分户。(3)但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分户:夫妻之间;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之间;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者监护人之间;住房已灭失或者属危房且无人居住的(离婚分户除外);(4)分户后的住址采取在原户门楼牌号后添加附号方式处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3)离婚手续或者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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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单位设立集体户口 1.受理部门:单位或职工宿舍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凡符合依法设立、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仅限非租赁个人产权房和非个人住房)、落实了集体户口协管员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向单位注册住地或单位产权职工集体宿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
3.办理流程:(1)单位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单位设立的主体资格文件(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3)单位住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4)确定单位户口协管员书面材料;(5)单位户口协管员的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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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户口迁出 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持有外省(市、区)迁入地县(或市或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有效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本县办理户口迁出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发给户口迁出人员《户口迁移证》。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准予迁入证明》;如不便和无法提供已领取的《准予迁入证明》的,可提供《准予迁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2)户口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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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大中专学生升学迁出 1.受理部门:迁出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户口居民因到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的,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落户,不需要提供《准予迁入证明》。(说明: 迁往市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直接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3)居民户口簿;(4)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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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大中专毕业生迁出 1.受理部门:迁出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本县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毕业(肄业)后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其中,就业的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在学校保留2年,2年后应迁出),可迁回原籍落户。 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说明: 迁往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直接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3)《毕业证书》;(4)居民身份证;(5)在就业地入户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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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大中专学生转学迁出 1.受理部门:迁出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转学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将户口迁往在读学校落户。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说明: 迁往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直接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居民身份证;(4)如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户口迁移的,还应提供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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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中专学生退学休学开除学籍迁出 1.受理部门:迁出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本县内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因退学、取消或开除学籍、休学不再复学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落户。 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说明: 迁往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直接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学校批准退学、休学不再复学、取消或开除学籍文件;(3)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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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户口登记 出生登记 国内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市内通办”的,可选择本市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川渝黔“跨省通办”的,可选择实际居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内(不含港澳台)婚后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集体户口在校学生或者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 (3)父母均是现役军人的,还可以选择在国内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4) 具备国内(不含港澳台)出生未满1周岁的婚生婴儿、父母同民族且至少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条件的,可向本市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市内通办”。(5) 具备在四川、重庆、贵州三地内(简称川渝黔)出生未满1周岁的婚生婴儿、父母同民族且至少一方是川渝黔家庭户口户主条件的,可向本市居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川渝黔“跨省通办”。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但“市内通办”、川渝黔“跨省通办”对象,只能到相应派出所窗口申领;(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父母签字的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6)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能证明父母双方已死亡、户口在学生集体户、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是外国公民的相应证明。 (8)在军人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军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9)申请川渝黔“跨省通办”的,还应提供居住地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5.办理时限: (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2)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3)“市内通办”的4个工作日;(4)川渝黔“跨省通办”的6个工作日。但需调查和年满14周岁落户需审批的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渝卫〔2014〕15号 )、 《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开展新生儿落户市内通办的预通知》(白头〔2021〕227号)、《关于开展新生儿落户“市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白头〔2021〕247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启动重庆四川贵州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白头〔2021〕287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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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国内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内(不含港澳台)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明确了直接抚养人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在校学生且是集体户口或者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3)申请随父亲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的,还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非婚生育说明;(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申请随父亲或随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材料;(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8)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能证明父母双方已死亡、户口在学生集体户、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相应证明。 
5.办理时限: (1)婴儿6周岁以下的,8个工作日;(2)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渝卫〔2014〕15号 ) 、《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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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国外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 在我国国外(含澳门台湾)婚后生育的婴儿,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在婴儿回国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出生登记。(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在校学生且是集体户口或者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 (3)父母均是现役军人的,还可以选择在国内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父母签字申请书; (2)出生证明及非中文的应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3)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入境持用的入境证件;(4)子女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或者持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总队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5)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其中,《结婚证》系国外办理外文书写的,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中文翻译件;(6)落户方居民户口簿;(7)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8)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9)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和能证明父母双方已死亡、户口在学生集体户、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相应证明。(10)在军人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还应提供军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办理时限: (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2)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但需调查和年满14周岁需审批的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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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国外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 在我国国外(含澳门台湾)非婚生育的婴儿,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在婴儿回国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在校学生且是学生集体户口或者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户口。(3)申请随父亲一方出生登记的,还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出生证明及非中文的应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3)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入境持用的入境证件;(4)子女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或者持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总队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5)非婚生育说明;(6)落户方居民户口簿;(7)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8)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9)申请随父落户的,还应提供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是亲子的鉴定证明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直接抚养监护材料;(10)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还还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和能证明父母双方已死亡、户口在学生集体户、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相应证明。 
5.办理时限:(1)婴儿6周岁以下的,8个工作日;(2)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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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政策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应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3.办理流程:(1)单位申请(含网上); (2)受理; (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儿童福利机构的入院登记表;(3)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批准接收入院手续。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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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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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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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救助机构照料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未满16周岁)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照料(托养、供养)滞留的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流浪乞讨人员,需要申报户口的,应由负责接收照料的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3.办理流程:(1)单位申请(网含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需写明身份查询比对、发布寻亲公告等情况);(2)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3)流浪乞讨人员情况登记表。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1)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2)流浪乞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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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救助机构照料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已满16周岁)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照料(托养、供养)滞留的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流浪乞讨人员,需要申报户口的,应由负责接收照料的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3.办理流程:(1)单位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需写明身份查询比对、发布寻亲公告等情况);(2)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3)流浪乞讨人员情况登记表。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1)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2)流浪乞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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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被收留身份不明妇女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居民私自收留的难以认定身份的妇女且在收留地实际居住生活年满五年,经动员不愿送民政部门的,可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应在社区(村)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需说明私自收留妇女的时间、地点,使用姓名、年龄,智力等身体特征情况,以及是否查找其身份、实际居住生活、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但按规定采集身份不明妇女的DNA血样、指纹比对,发布寻亲公告时间不计算入内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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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撤销宣告死亡或失踪人员恢复户口 1.受理部门: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户口居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被注销户口人员重新出现后,申请恢复户口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或撤销失踪宣告后,再向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失踪被注销户口的相关手续;(3)原户居民户口簿(全户注销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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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1.受理部门:户口迁出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户口居民户口迁往迁入地因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等不能落户的,可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迁出时的《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情况书面说明,如不便或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4)原户居民户口簿(全户迁出的不提供)。 (3)拟迁入地公安机关不准予落户的说明;(4)原户居民户口簿(全户迁出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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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落户(未满16周岁)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原登记过户口且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4)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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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落户(已满16周岁)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 (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原登记过户口且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4)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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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华侨回国来渝定居落户(未满16周岁)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华侨回国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先向拟定居地的区县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定居后,在定居证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3)本人护照或者旅行证;(4)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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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华侨回国来渝定居落户(已满16周岁)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华侨回国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先向拟定居地的区县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定居后,在定居证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3)本人护照或者旅行证;(4)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5)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6)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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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港澳居民来渝定居落户(未满16周岁)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回内地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定居后,从定居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居民回渝定居通知书》;(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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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港澳居民来渝定居落户(已满16周岁)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回内地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定居后,从定居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居民回渝定居通知书》;(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5)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6)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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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落户(未满16周岁)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当向拟定居地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定居通知书后,在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公安局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原注销过户口且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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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落户(已满16周岁)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当向拟定居地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定居通知书后,在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公安局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原注销过户口且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5)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6)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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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转业安置落户 退役士兵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士官)应提供本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领落户。(2)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可在农村地区落户:一是农村入伍且未安置工作或未实行国家供养的义务兵;二是农村入伍的自主就业的士官。(3)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可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4)在入伍注销户口地外的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应提供入伍注销户口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 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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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本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2)安置到中央、市直管单位下属区县部门工作的,可在本市主城区的上级单位集体户或其城镇的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确定其落户地。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4)在入伍注销户口地外的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应提供入伍注销户口证明。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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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军休干部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落户应提供本市或本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4)在入伍注销户口地外的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应提供入伍注销户口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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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落户应提供本市或本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但农村入伍且安置落户地的配偶、子女户口在农村地区的,可安置到农村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4)在入伍注销户口地外的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应提供入伍注销户口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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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 
2.办理条件: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提供本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市内户口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市外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其中不便和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选择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跨省通办”的除外);(4)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市外迁入无《户口迁移证》需调查、审批的,8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入户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2】86号)、《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9〕92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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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安置落户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退役军人随调或随迁家属安置落户应提供本市或本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随迁家属,市内户口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市外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其中不便或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跨省通办”的除外);(4)《结婚证》等相应家属关系证明;(5)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住所手续;(6)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市外迁入无《户口迁移证》需调查、审批的,8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9〕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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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户口居民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 (2)受理; (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收养登记证》;(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 (2)市外迁入和到农村地区落户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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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户口 国境内死亡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提供相应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逾期未申报死亡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承诺)书;(2)申请(承诺)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死亡证明;(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5)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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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国境外死亡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在国境外(含港澳台)死亡(含被宣告死亡)的,应当由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提供相应死亡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死亡注销户口。(2)对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含国境外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5)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6)在国外死亡的,还应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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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宣告死亡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有效判决书,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逾期未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生效法律文书;(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5)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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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出国定居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出国定居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等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派出所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足以证明其定居该国(地区)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中文翻译件;(3)出国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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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赴港澳台定居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被批准港澳台居民身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向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等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派出所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公安局出入境总队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3)出国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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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自行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自行取得港澳台居民身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有效证件或者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核实出具已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在港澳台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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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退出国籍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退出中国国籍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3)退出国籍人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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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丧失国籍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外国护照以及中文翻译件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丧失中国国籍认定书》或者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我国驻外使(领)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丧失中国国籍证明;(3)丧失国籍人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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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被外国人收养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被外国人收养的,应由送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复印件等手续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复印件;(3)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除外);(4)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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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重复户口注销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发现有两个及以上户口的,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向违规、虚假、重复的户口所在的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重复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应写明现有户口的基本情况和办理时间);(2)重复户口人居民户口簿;(3)年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1)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2)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21〕170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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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招录军官注销户口 招录军官注销户口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从2021年8月1日起,本县户口居民被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担任军官的,应在批准招录入伍一个月内,由本人、户主、父母等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登记。 (2)对逾期未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手续;(3)被招录军官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350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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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因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错误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变更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3)年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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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变更更正姓名 变更更正姓名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正当理由,符合法律政策规定。(2)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3)变更更正人已满八周岁的,还应当由本人签字同意。(4)对于有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等情形之一者,派出所不予受理办理姓名变更更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变更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3)年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4)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变更的,还应提供亲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签字同意手续(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提供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签字同意手续);(5)已满八周岁的,还应提供本人签字同意材料;(6)父母或被监护人申请更正的,还应提供其与变更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或户主与户成员亲属关系的,不提供);(7)变更为父母以外姓氏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8)年满14周岁以上变更更正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无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情形的承诺书。 5.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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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变更更正性别 变更更正性别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性别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3)变更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5)父母或被监护人申请更正的,还应提供其与变更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或户主与户成员亲属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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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更正出生日期 在职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户口的在职干部因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提供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3)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委﹝2016﹞117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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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普通居民更正出生日期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出生日期确有差错、有原始依据,或者存在明显差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2)对于曾变更过出生日期又申请变更的,除原批准变更公安机关确认原批准错误予以纠正的情形外,不予受理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载明正确出生日期的原始证明材料;(3)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5)被监护人更正的,还应提供其与申请人监护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或户主与户成员亲属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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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变更更正民族 变更民族成份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申请(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申请,提供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审批同意变更意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变更登记。(2)年满二十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受理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3)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5)父母或被监护人申请更正的,还应提供其与变更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或户主与户成员亲属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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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更正民族成份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民族成份错报、误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能证明民族成份登记差错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3)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5)父母或被监护人申请更正的,还应提供其与变更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或户主与户成员亲属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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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更正出生地 更正出生地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的出生地差错的,应当由本人(监护人)或户主凭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地项目更正。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能证明正确出生地的相应材料;(3)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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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更正籍贯 更正籍贯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的籍贯差错的,应当由本人(监护人)或户主凭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籍贯项目更正。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能证明正确籍贯的相应材料;(3)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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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户成员关系调整 户主变更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需要变更家庭户户主的,应由户主决定或者经同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商定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新户主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因户主户口迁出、注销或者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主变更。对户成员不商定明确新户主的,派出所可按同户人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子女(多子女按年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确认户主。(3)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将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变更为户主。(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说明:(1)在申请变更户主时,注意同时明确变更同一户内成员与新户主的关系;(2)在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落户时,户主变更的,应由申办人确认新户主及新户主与其他户成员的关系)。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户主决定或成年户成员共同商定新户主的材料;(3)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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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变更更正婚姻状况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户口登记有误的,应当由本人(监护人)或户主凭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变更更正。(2)按照未婚的不填写婚姻状况的规定,对申请登记未婚人员婚姻状况的,不予受理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结婚证》或《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手续或配偶的死亡证明;(2)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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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变更更正文化程度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户口居民文化程度发生变化或户口登记有误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凭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证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文化程度变更更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证书;(2)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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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变更兵役状况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军人退出现役或公民服预备役的,应由本人或户主凭军队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或县(团)级以上预备役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兵役状况变更。(2)按照未服兵役的不填兵役状况的规定,对申请兵役状况变更为“未服兵役”的,不予受理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服役部队签发的士兵证、军官证、退役证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或县(团)级以上预备役单位签发的有效服预备役证件、出具的服预备役证明等材料之一;如不便或无法提供上述兵役状况证明材料之一的,可提供《兵役状况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2)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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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开具户籍类证明 户籍信息证明 1.受理部门:本市任一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户口居民办理社会事务因没有居民户口簿,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个人户籍信息证明的,可以向本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身份信息证明。(2)重庆、四川两地户口居民还可以通过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窗口:申请填写《户籍信息证明申请表》—审核受理—信息核查—出具《户籍信息证明》或《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2)网上(“警快办”): 申请填报相应信息—推送公安内网众恒人口系统—签审受理核查通过—证明反馈“警快办”—按领证方式(含电子证明、领取纸质证明、邮寄纸质证明等三种)取证明。 4.所需材料:(1)填写《户籍信息证明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3)委托申请办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1)窗口:当场办结理,但存疑的5个工作日; (2) 网上:1个工作日(特殊情形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但网上申请邮寄的,邮资到付,市内10元/件,市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12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落实川渝通办事项中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户籍类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1〕126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推进户籍类证明工作跨省通办的通知》(白头文件〔2021〕— 289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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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受理部门: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派出所开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的,应向办理该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填写《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或监护人等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监护人等关系人申领的,还应提供相应关系证明;(4)特殊情形委托他人申领的,还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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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注销户口证明 1.受理部门: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向办理注销户口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填写《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或监护人等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监护人等关系人申领的,还应提供相应关系证明;(4)特殊情形委托他人申领的,还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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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亲属关系证明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或亲属关系登记户籍档案管理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向曾经登记过同户人员间亲属关系的派出所申请办理(说明:原则上夫妻关系不予出具,应凭《结婚证》等法定手续证明)。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填写《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或监护人等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监护人等关系人申领的,还应提供相应关系证明;(4)特殊情形委托他人申领的,还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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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1.受理部门:被拐儿童解救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被拐卖儿童在办理户口登记及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开具被拐卖儿童户口登记的身份情况证明的,可向被拐卖儿童解救地(被拐后生活居住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 4.所需材料:(1)填写《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监护人申领的,应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4)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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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临时身份证明 1.受理部门:本市任一派出所或公安自助窗口。 2.办理条件:公民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办理婚姻登记不能出示居民户口簿,需要临时身份证明的,可向本市任一派出所或出具证明的公安自助窗口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自助办理的,在自助机直接办理)。 4.所需材料:(1)填写《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在本市公安自助窗口申领的,自助机实行网上身份验证,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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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户口簿换补领 居民户口簿换补领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县户口居民,因居民户口簿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或补领。其中,非本户户主申请的,应经户主签字同意。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其他家庭成员申请的,应由户主签字同意);(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损坏(含过期)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4)丢失的,还应提供丢失情况说明(在申请书中已写明情况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居民户口簿外壳:6元;户口簿内页:0.50元(城镇人口)、0.20元(农村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减成本增效益八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8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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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准予迁入证明换补领 1.受理部门:签发的区县公安机关或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原签发的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损坏、过期失效的,还应提供户口《准予迁入证明》;(3)丢失的,还应提供丢失情况说明(在申请书中已写明情况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减成本增效益八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8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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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户口迁移证换补领 1.受理部门:签发的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原签发地的派出所申请换发或补发《户口迁移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损坏、过期失效的,还应提供《户口迁移证》;(3)丢失的,还应提供丢失情况说明(在申请书中已写明情况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户口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减成本增效益八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8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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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业务 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民身份证申领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内就近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未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重庆市户籍居民,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市内就近公安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
3. 办理流程:(1)申请;(2)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3)受理点领证(或邮递指定地点领证)。 
4.所需材料:户籍地受理:居民户口簿。市内异地受理:(一)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现场签订书面承诺书。(二)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监护人(父母)陪同申请人申请,监护人(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合法稳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现场签订书面承诺书。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或自愿申请邮递领取)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财综[2018]33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首次办理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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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居民身份证换领 居民身份证换领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内就近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的重庆市户籍居民及其他省市在渝就业、就学、居住的居民,持原居民身份证办理。(2)在渝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他省市公民,须提供合法稳定就业或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学籍证明,或由受理地公安机关核验在渝有居住信息之一。
3.办理流程:(1)申请;(2)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3)受理点领证(或邮递指定地点领证)。 4.所需材料:原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或自愿申请邮递领取)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4]592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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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居民身份证补领 居民身份证补领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内就近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丢失的重庆市户籍居民及其他省市在渝就业、就学、居住的居民。
3.办理流程:(1)申请;(2)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3)受理点领证(或邮递指定地点领证)。 4. 所需材料:(1)丢失补领的,持驾驶证、护照、社保卡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本人公民身份号码和彩色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2)在渝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须提供合法稳定就业或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学籍证明,或由受理地公安机关核验在渝有居住信息之一。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或自愿申请邮递领取)。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4〕592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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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治安窗口。 
2.办理条件:(1)本县户口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治安窗口申请办理。(2)申请人在以后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3)办结领证。 4.所需材料:(1)居民户口簿;(2)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办理时限:3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4]592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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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1.受理部门:市内就近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丢失公民。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3)办结。 4.所需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窗口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可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就近的公安户籍窗口申报挂失。 5.办理时限:1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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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 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 1.受理部门:市内就近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丢失公民。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3)办结。 4.所需材料: 本人持已挂失登记的证件原件。 5.办理时限:1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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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 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 1.受理部门:市内就近公安派出所 。 
2.办理条件:捡拾居民身份证 。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3)办结。 4.所需材料:无。 5.办理时限:1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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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居民身份证发还 居民身份证发还 1.受理部门:市内就近公安派出所 。 
2.办理条件:丢失证件本人向捡拾证件登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3)办结。 4.所需材料:无。 5.办理时限:1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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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居住证业务 居住证申领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1)在云阳县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说明:(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2)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3)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4)对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未满半年的市外来渝居住人员,符合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满半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半年、在我市购房居住满半年、在我市投资经商满半年、在我市租赁房屋居住满半年、在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半年、在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取得学籍并就读满半年等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居住登记满半年,补办居住登记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调查、办结。(说明:(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2)本人相片(1寸彩色登记照,电子照、纸质照均可);(3)载有详细居住房屋地址门楼号牌的材料;(4)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证明(不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签定申领居住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4)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1)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2).需要调查核实的,15日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优化居住证申领便民举措》(渝公规〔2022〕6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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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居住证换领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1)居住证持有人因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2)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3)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调查、办结。 (说明:(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2)本人相片(1寸彩色登记照,电子照、纸质照均可);(3)载有详细居住房屋地址门楼号牌的材料;(4)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证明(不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签定申领居住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5)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需要调查核实的,15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待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优化居住证申领便民举措》(渝公规〔2022〕6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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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居住证补领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1)居住证持有人因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调查、办结。 (说明:(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2)本人相片(1寸彩色登记照,电子照、纸质照均可);(3)载有详细居住房屋地址门楼号牌的材料;(4)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证明(不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签定申领居住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5)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需要调查核实的,15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待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优化居住证申领便民举措》(渝公规〔2022〕6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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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居住证签注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当场签注办结。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2)居住证;(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需要调查核实的,5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十条、《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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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居住证地址变更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调查、办结。 (说明:(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2)原居住证;(3)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4)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需要调查核实的,15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住证地址变更不收费;若办理变更的同时,换领、补领居住证,依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待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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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1.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依据本人意愿,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住证。(2)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现场采集信息.发给申请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3)领取证件。 
4.所需材料:(1)相应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2)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4)有连续就读的,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府办发〔2018〕188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首次申领的,免费;换领、补领,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办发[2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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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 1.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现场采集信息.发给申请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3)领取证件。 
4.所需材料:(1)相应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2)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4)有连续就读的,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府办发〔2018〕188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首次申领的,免费;换领、补领,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办发[2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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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1.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现场采集信息.发给申请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3)领取证件。
4.所需材料:(1)相应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2)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4)有连续就读的,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府办发〔2018〕188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首次申领的,免费;换领、补领,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办发[2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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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1.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办发〔2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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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1.受理部门:户口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治安窗口。 2.办理条件:(1)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户口居民或居住在本市的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拟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的,可向本县户口地或居住地派出所、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治安窗口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也可向前往的新疆或西藏的边境地区当地的公安机关异地申领。(2)居住地,是指内地居民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因务工经商等常住或经常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其有效期最长可至1年。 
3.办理流程:(1)申请;(2)区县公安局或指定派出所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当场填写);(2)内地户口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居民也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人提供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领,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能核查监护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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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申请补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1.受理部门:原签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区县公安局或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我国内地户口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因向我市公安机关申领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遗失、损坏、超过有效期,仍需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的,可向原签发的公安机关申请补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区县公安局或指定派出所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含遗失情况说明);(2)内地户口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居民也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人提供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3)损坏、超过有效期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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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查询同名人数 重名查询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为避免新生儿在出生登记重名或需要知晓在重庆市户籍人口中有多少人同名,可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或者通过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经实名认真后进行重姓名人数查询。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当场查结。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网上申请的,进行实名认证即可。 5.办理时限:当场查结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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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规范汉字查询 规范汉字查询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时,为确保姓名登记项目使用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可凭居民身份等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受理办理的公安机关申请户政事项办理人姓名是否属规范汉字查询。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当场查结。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当场查结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教语信〔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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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门楼号牌业务 门楼号牌查询
1.受理部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因办理社会事务需要知晓本市房屋建筑门楼号标准地址的,可通过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经实名认真后网上查询或到房屋所在派出所进行查询。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当场查结。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网上申请的,进行实名认证即可。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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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t 2: Sheet1


序号 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1 户籍迁移 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
2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3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4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5 现役军人配偶投靠迁入其入伍前户口地址落户
6 兄弟姐妹投靠落户
7 祖(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外孙)子女落户
8 孙(外孙)子女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9
务工落户
10 投资创业落户
11 引进人才落户 高层次人才落户
12 学历(职称、技能)人才落户
13 受表彰人才落户
14
在校大中专学生落户
15 大中专学生毕业就业落户
16 大中专学生毕业(结业)未就业或退学开除学籍回原籍落户
17 大中专学生转学落户
18 购房落户 购买成套住房落户
19
在编工作人员(公务员)国企职工落户
20 其他迁移落户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落户
21 搬迁安置落户
22 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23 宗教教职人员落户
24 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恢复户口
25 刑满释放人员异地落户
26 户口迁出 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27 大中专学生升学迁出
28 大中专毕业生迁出
29 大中专学生转学迁出
30 大中专学生退学休学开除学籍迁出
31 户口登记 出生登记 国内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32 国内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33 国外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34 国外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35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落户
36 救助机构照料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未满16周岁)
37 救助机构照料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已满16周岁)
38 被收留身份不明妇女落户
39 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落户(未满16周岁)
40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落户(已满16周岁)
41 华侨回国来渝定居落户(未满16周岁)
42 华侨回国来渝定居落户(已满16周岁)
43 港澳居民来渝定居落户(未满16周岁)
44 港澳居民来渝定居落户(已满16周岁)
45 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落户(未满16周岁)
46 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落户(已满16周岁)
47 转业安置落户 退役士兵安置落户
48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落户
49 军休干部安置落户
50 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落户
51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52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安置落户
53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
54 恢复户口 撤销宣告死亡或失踪人员恢复户口
55 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56 立户分户 农村分户
57 单位设立集体户口
58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户口 国境内死亡注销
59 国境外死亡注销
60 宣告死亡注销
61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出国定居注销
62 赴港澳台定居注销
63 自行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注销
64 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退出国籍注销
65 丧失国籍注销
66 被外国人收养注销
67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重复户口注销
68 招录军官注销户口
69 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70 变更更正姓名
71 变更更正性别
72 更正出生日期 在职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73 普通居民更正出生日期
74 变更更正民族 变更民族成份
75 更正民族成份
76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更正出生地
77 更正籍贯
78 户成员关系调整 户主变更
79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变更更正婚姻状况
80 变更更正文化程度
81 变更兵役状况
82 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开具户籍类证明 户籍信息证明
8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84 注销户口证明
85 亲属关系证明
86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87 临时身份证明
88 户口簿换补领 居民户口簿换补领
89 户口迁移证件换补发 准予迁入证明换补领
90 户口迁移证换补领
91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业务 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民身份证申领
92 居民身份证换领 居民身份证换领
93 居民身份证补领 居民身份证补领
94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95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96 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 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
97 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 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
98 居民身份证发还 居民身份证发还
99 居住证业务 居住证申领
100 居住证换领
101 居住证补领
102 居住证签注
103 居住证地址变更
104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105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
106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107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108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109 申请补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110 查询同名人数 重名查询
111 规范汉字查询 规范汉字查询
112 门楼号牌业务 门楼号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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