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发改价〔2018〕604号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水务局
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范农业水价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云阳县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水务局 云阳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29日
云阳县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水价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障农田水利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水价,即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
第四条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管自用、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章 定价成本监审和核算
第五条 农业水价总体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根据实际,可按完全成本核定农业水价,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达到微利水平。
第六条 农业水价定价成本由运行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构成。
(一)运行维护费指维持农业供水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
1.职工薪酬,指保障农业供水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人员费用支出。
2.动力费,指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燃油等费用。
3.材料费,指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费用。
4.修理费,指泵站设备、固定渠系建筑物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及维护保养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与农业供水相关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费用。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一般按 3-5%计算。
第七条 农业供水完全成本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枢纽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枢纽工程运行维护费+枢纽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枢纽工程功能分摊比例。
枢纽工程功能分摊比例=设计灌溉总水量÷总库容
(二)渠系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渠系工程运行维护费+渠系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三章 水价核定的原则及办法
第八条 制定农业水价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补偿成本、逐步到位,差别定价、区域平衡的原则,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并根据相关因素变化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九条 农业灌溉水价完全成本按以下方法测算:
农业用水完全成本终端水价=枢纽工程农业完全成本水价+渠系工程农业完全成本水价。
(一)枢纽工程农业完全成本水价=枢纽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灌区取水计量点总水量
(二)渠系工程农业完全成本水价=渠系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终端总水量
第十条 农业用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运行维护费÷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
运行维护费=枢纽工程运行维护费+渠系工程运行维护费
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按照近5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严重干旱或者洪涝灾害年份数据不纳入测算。
第十一条 辖区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第十二条 推行农业水价分类。对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价格分类。原则上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油作物用水价格,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以用水定额为基准,以低于以及高出定额一定幅度,合理制定阶梯、降低或者加价幅度,通过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灌区可推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水价+计量水价,具体计收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供水经营者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户应当及时缴纳水费,收取的水费用于水利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建立与用水户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政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由供水管理单位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坚决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八条 农业用水供水单位或供水经营者应建立财务专账,收取的水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制度,适时对供水成本进行定期成本监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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