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发改标〔2024〕5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推进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持续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云阳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现予以公布。请各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管,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效,打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
附件:云阳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云阳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主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中介服务办理流程 | 中介服务申报条件 |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县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第24项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收集资料或现场核验;3.报告编制;4出具报告。 | 符合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审批条件。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县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3.《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收集资料或现场核验;3.报告编制;4出具报告。 | 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变更及终止审批条件。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3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具有防雷装置设计评价能力的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第70项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九条 |
审批部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开展设计审核;3.提交评价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4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第95项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四条 |
审批部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开展检测;3.提交检测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交巡警大队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1.自选中介机构; 2.车辆上线检测;3.出具检测报告;4.报告备案。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件和渝改规范【2021】15号文件 | |
6 |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准备阶段;2.确定评价范围;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定性定量评价;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5.评价单位评价结论和建议。 | 金属非金属矿山勘察设计资质合法有效。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7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无 | 县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第三款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准备阶段;2.确定评价范围;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定性定量评价;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5.评价单位评价结论和建议。 | 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8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县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准备阶段;2.确定评价范围;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定性定量评价;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5.评价单位评价结论和建议。 | 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准备阶段;2.确定评价范围;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定性定量评价;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5.评价单位评价结论和建议。 | 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1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无 | 县应急局 | 具有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准备阶段;2.确定评价范围;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定性定量评价;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5.评价单位评价结论和建议。 | 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11 | 烟花爆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县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准备阶段;2.确定评价范围;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定性定量评价;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5.评价单位评价结论和建议。 | 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12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准备阶段;2.确定评价范围;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定性定量评价;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5.评价单位评价结论和建议。 | 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13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准备阶段;2.确定评价范围;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定性定量评价;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5.评价单位评价结论和建议。 | 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14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县应急局 | 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13年7月18日、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准备阶段;2.确定评价范围;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定性定量评价;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5.评价单位评价结论和建议。 | 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1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具有金属冶炼业安全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企业先进行安全设施设计预评价;3.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 具有金属冶炼业安全设计资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16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县经济信息委 | 安全评价机构 |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申请人自主选择具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2.双方约定合同;3.开展安全评估并出具报告。 | 1.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2.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3.制定安全管理制度;4.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17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县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 1.签订合同;2.收集资料或现场勘察;3.报告编制;4.出具报告。 | 符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不包括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18 |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县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 1.签订合同;2.收集资料或现场勘察3.报告编制;4.出具报告。 |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条件。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
19 | 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县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 1.签订合同;2.收集资料或现场勘察;3.报告编制;4.出具报告。 | 符合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审核条件.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2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县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4.《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第十三条 |
申请人 | 20个工作日 | 1.签订合同;2.现场踏勘、资料搜集;3.报告编制;4.成果提交。 | 1.项目已立项或纳入相关规划。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21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县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申请人 | 20个工作日 | 1.签订合同;2.现场踏勘、资料搜集;3.报告编制;4.成果提交。 | 1.项目已立项或纳入相关规划。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22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建设单位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开具放线通知单;2.现场放线;3.出具放线测量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2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无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八条 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
审批部门 |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24 | 核准报告评估 | 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除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和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项目核准——内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 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第二十四条 |
审批部门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
除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和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项目核准——外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内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外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内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外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内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外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县级)内资-不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县级)外资-不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内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外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内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外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内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外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内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外资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除燃煤燃气热电站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含余热余气发电、不含掺烧煤炭热电项目)核准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不属于共用输配电网且不需要从输配电价中疏导的其余电网项目核准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燃煤燃气热电站(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市内其他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以外的其余水电站项目核准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25 | 管道保护方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无 | 县发展改革委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审批部门 |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施工项目,经主管关到保护工作的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1.公开采购;2.签订合同;3.委托评估;4.出具结果。 | 项目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26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第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八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提供资料;3.按要求出具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县文旅委无权限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提供资料;3.按要求出具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提供资料;3.按要求出具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县文旅委无权限 |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提供资料;3.按要求出具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县文旅委无权限 |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27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编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 | 15个工作日 | 1.提交资料;2.对拟预售的房屋面积等进行审查;3.审查后出具房屋预测报告。 | 建设工程项目。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2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 申请人 | 15个工作日 | 1.签订合同;2.对施工图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合格书。 | 建设工程项目。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29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无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现场检测;3.出具检测报告。 | 具有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30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合同登记;2.方案编制;3.现场执业;4.报告编制;5.报告审核;6.报告签发。 | 建设工程项目。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3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收到《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资料;2.到项目现场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3.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检测记录表》并提交。 | 建设工程项目。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32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县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1—5天 | 1.车辆预检登记;2.机构检测;3.签章出报告。 | 车辆、行驶证、营运证、保险 | 依照车型大小收费 |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33 |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县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7年第27号)第五条 |
申请人 | 按工程规模大小及合同约定 | 1.自选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2.与机构签订合同;3.开展安全评估;4.出具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34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无 | 县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受理、申报;2.培训;3.海事机关考试;4.发证。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35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县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三款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
审批部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包括预审、会审和复审三个阶段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3 号) | 此项服务适用于建安投资大于一亿元或特大桥、长隧道以及结构复杂的桥隧项目 |
3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县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审批部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包括预审、会审和复审三个阶段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3 号) | 此项服务适用于建安投资大于一亿元或特大桥、长隧道以及结构复杂的桥隧项目 |
37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县交通局 | 具备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包括预审、会审和复审三个阶段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3 号) | |
38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 县交通局 | 具备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包括预审、会审和复审三个阶段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3 号) | |
3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人防建设项目审批 | 建筑面积800m2以下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对施工图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合格书。 | 建设工程项目。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800m2以下是县级审批,经请示市人防办,图纸需要审查 |
40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县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办理;2.由申请人提交确定的企业名称、银行账户缴存注册资金票据等相关资料到中介服务机构(验资机构);3.验资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验资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法合规的出具验资报告。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41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无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1a、6.2.2.1a、6.2.2.2a、6.2.2.3a、6.2.2.4a、8.1.1.1a、8.1.1.2a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自选中介机构;2.签订服务合同、委托书;3.现场安全评价;4.出具安全评价报告;5.报告备案。 | 1.库房基本情况;2.资质情况;3.安全管理情况;4.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情况;5.地址和周边情况;7.作业情况;8.重大危险情况。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42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无 | 县公安局 | 一、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1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自选中介机构;2.签订服务合同、委托书;3.现场安全评估开评估会;4.出具安全评估报告;5.报告备案。 | 1.工程基本情况;2.爆破工程施工方案;3.爆破工程设计公司、人员资质情况;4.应急流程;5.爆破工地周边环境。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43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县民宗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3.《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自选中介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2.签订服务合同;3.编制财务审计报告。 | 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44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县民宗委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自选中介机构(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2.签订服务合同;3.出具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 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渝价[2013 〕275 号 | |
45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提供相应资料3.现场检测;4.按要求出具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4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提供相应资料;3.按要求出具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47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提供相应资料;3.现场检测;4.按要求出具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48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预约;2.付款;3.抽样;4.检测;5.出具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49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预约;2.付款;3.抽样;4.检测;5.出具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50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第五条、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预约;2.付款;3.抽样;4.检测;5.出具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51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4.《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预约;2.付款;3.抽样;4.检测;5.出具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52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预约;2.付款;3.抽样;4.检测;5.出具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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