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发改标〔2024〕5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24年第16号令)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运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
二、审查范围
政策制定机关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均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参照本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方式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拟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公开征求意见、复审。必要时,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已出台政策措施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
1.初审。由政策制定的起草科室及相关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初审。多个科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初审,其他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时,应对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2.公开征求意见。政策措施经初审符合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复审。政策制定机关应确定一个复审科室,负责对起草科室初审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复审结论。复审重点查看是否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审查标准等。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
四、审查标准
(一)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2.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4.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
5.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6.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7.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8.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9.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10.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1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二)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2.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3.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4.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5.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三)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1.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2.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3.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4.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5.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6.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四)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2.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3.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4.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五)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2.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3.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4.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5.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六)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2.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4.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5.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
(七)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1.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2.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3.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4.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5.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6.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五、监督管理
(一)各政策制定机关印发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时,一并抄送县发展改革委,县发展改革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政策制定机关拒不改正或不及时纠正的,县发展改革委将抄送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县发展改革委建立常态化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委反映。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要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定期有序开展公平性竞争审查评估工作,建议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
(二)加强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调研、召开会议、监督检查等方式,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从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废止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加大项目抽查的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发挥政策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的宣贯工作,引导本部门理解把握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要求和精神实质,全面把握公平竞争的审查要义、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持续推动招投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附件:云阳县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表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附件:
云阳县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机构 |
单位名称 |
|
起草科室 |
||
初审情况 |
审查结论: | |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
意见建议收集情况 |
|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
||
复审情况 |
审查结论: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