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监督程序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2)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3)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6)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二)时限要求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3)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4)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监督电话及地址
投诉举报电话:023 55129907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杏湾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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