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云阳县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阳府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云阳县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精神,降低企业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全县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供给效率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收费 。
1.规范工程安装收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至用户表计前范围,不得向建筑区划红线外延伸。完善我县供水供电供气安装收费标准。国家和我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类似名目不得再收费。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取消不合理收费。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要求制定保留收费项目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政策依据等。 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责 。
3.明确政府责任。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出让或划拨土地前,应完成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建设 , 未完成的不得出让或划拨。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管廊管沟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 储备土地的接入工程管廊管沟建设,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负责实施;非储备土地的接入工程管廊管沟建设,具体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协调,由该区域内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因管网的接入、维修改造、日常维护等原因而产生的管廊管沟的恢复费用,仍按相关规定执行。为保障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顺利完成使用,水电气企业要按照各自的操作规程参与管廊管沟的设计、建设、验收等全过程,其管网的铺设要与管廊管沟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持续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责任。企业的投资界面(不含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 处 ,原则上本着最近点位进行接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成本及运行维护、改造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电气销售价格予以疏导。
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为排除燃气表后至燃具前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燃气企业经营成本。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不得 要求用户承担计量装置费用。居民用水和燃气计量装置到期更换的费用计入供水供气成本,由供水供气企业负责更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 县水利局、 县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5.明确用户责任。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 外 收取。用户不再承担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用户临时性用水用电用气的建设,其费用应由用户负担。高可靠性供电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上规定划分政府、企业和用户权责。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 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2021年3月1日前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接入工程建设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原则上以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
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清理规范范围为城镇水电气行业收费,不包括农村饮水工程有关费用。农村饮水工程等有关收费和价格的管理按照重庆市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6.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对市场竞争不充分、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收费标准偏高的应尽快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开展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成本监审。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成本以及运行维护、改造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调整价格逐步疏导。严格执行重庆市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独立配气价格。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
7.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管网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但必须明码标价。严禁通过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要求纳入社会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转供主体收费。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收费,损耗费用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或其他费用。 工业园区转供电主体, 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8%。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其中新建的物业底商转供电配电设施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再执行上浮政策。 转供主体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发展环境 。
9.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完善水电气等城镇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运维等制度,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和工程验收体系,约束用户过度报装行为,做好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线内工程的合理衔接,确保工程建设、验收以及资产顺利移交。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水平。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工业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严格依法管控水电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抑制不合理需求。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推进红线外接入工程审批服务标准化, 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提高办理效率。 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低压小微企业平均接电时间减至15天以内;城镇工商用户、城镇新建居民小区用气报装办理总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不涉及外线工程);一般项目供水接入用户无需建设外部管线的全流程总用时不超过7个工作日。 同时,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 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维、抢修、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制定城市综合管廊收费办法 ,建立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长效机制。 (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清费顺价,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价格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完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政府投资资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和土地储备管理;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 制定城市综合管廊收费办法 ;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 县发展改革委 负责健全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管理制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验收标准、移交程序,严控建设投资,推动市场公平竞争,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措施、责任到人,对标对表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二)稳妥推进实施。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评估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重点关注低收入群体,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县政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四)积极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云阳县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云阳县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
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举措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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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收费 | ||||||||
1 |
规范工程安装收费 |
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至用户表计前范围,不得向建筑区划红线外延伸。完善我县供水供电供气安装收费标准。国家和我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类似名目不得再收费。 |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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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取消不合理收费 |
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要求制定保留收费项目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政策依据等。 |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各水电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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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2025年前逐步取消。 |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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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责 | ||||||||
3 |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
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出让或划拨土地前,应完成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建设,未完成的不得出让或划拨。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管廊管沟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储备土地的接入工程管廊管沟建设,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负责实施;非储备土地的接入工程管廊管沟建设,具体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协调,由该区域内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因管网的接入、维修改造、日常维护等原因而产生的管廊管沟的恢复费用,仍按相关规定执行。为保障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顺利完成使用,水电气企业要按照各自的操作规程参与管廊管沟的设计、建设、验收等全过程,其管网的铺设要与管廊管沟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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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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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
企业的投资界面(不含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原则上本着最近点位进行接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成本及运行维护、改造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电气销售价格予以疏导。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 |
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各水电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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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要求用户承担计量装置费用。居民用水和燃气计量装置到期更换的费用计入供水供气成本,由供水供气企业负责更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委,各水电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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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明确用户主体责任 |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收取;从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用户不再承担。用户临时性用水用电用气的建设,其费用应由用户负担。高可靠性供电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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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
6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对市场竞争不充分、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尽快降低.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开展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成本监审,进一步提高监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成本以及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逐步疏导。严格执行重庆市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独立配气价格。 |
县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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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 ||||||||
7 |
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 |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管网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但必须明码标价。严禁通过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要求纳入社会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各水电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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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规范转供主体收费 |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收费,损耗费用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或其他费用。转供主体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信息。工业园区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8%。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其中新建的物业底商转供电配电设施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再执行上浮政策。 |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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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善发展环境 | ||||||||
9 |
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
建立完善水电气等城镇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运维等制度,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和工程验收体系,约束用户过度报装行为,做好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线内工程的合理衔接,确保工程建设、验收以及资产顺利移交。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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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水平 |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工业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严格依法管控水电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抑制不合理需求。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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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 |
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推进红线外接入工程审批服务标准化,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提高办理效率。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各水电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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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 |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 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低压小微企业平均接电时间减至15天以内;城镇工商用户、城镇新建居民小区用气报装办理总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不涉及外线工程);一般项目供水接入用户无需建设外部管线的全流程总用时不超过7个工作日。同时,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
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各水电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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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 |
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
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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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维、抢修、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制定城市综合管廊收费办法,建立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长效机制。 |
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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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城市综合管廊收费办法,建立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长效机制。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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