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1〕122号),我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起草了《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本次征集意见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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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198号云阳县大数据发展局6003办公室
附件: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阳县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市、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含新建、改扩建、续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以及《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和边界》要求,具体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项目。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数据驱动、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县大数据发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级各部门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联合管理,构建统一咨询设计单位、统一建设集成单位、统一运行维护单位的管理体系。
县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牵头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立项规范形式,形成并发布项目清单,审核初步设计内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3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县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建立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部署,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要坚持数据导向,突出数据治理,着力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做好与云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衔接,因国家、市级部署或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规划实施,应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县级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县级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若需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整合建设方案的,应当经本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后向县大数据发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网络和信息化中心报备。县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加强对整合建设方案编制的评估咨询,指导县级各部门加强整合共建。
县级各部门的整合建设方案应当坚持数据导向,重点包含数据规划及数据治理等内容,以及本部门、本行业正在(或者计划)建设、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先治理、后新建”原则明确建设时序,逐年进行申报。增加、删减或者调整纳入整合建设方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第七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坚持数据导向,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市级数据标准,对已有数据进行汇聚治理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八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县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按照全县政府投资项目3年滚动规划编制要求,审查部门项目需求的必要性(含建设依据充分性,系统整合共建、数据共享协同计划或方案,跨部门共性需求平衡,数据资源治理共享等),充分考虑财力状况,按轻重缓急统筹组织申报、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项目建设单位有项目建设、运行维护需求的,应当及时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项目需求说明,非涉密项目统一通过“渝快办”平台进行申报,涉密项目通过线下方式进行申报。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统一受理已纳入项目清单的项目申请。由县大数据发展局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协调组织网络安全、预算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密码应用、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技术审查,评估意见函送县发展改革委。为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总投资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应先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受县发展改革委或县大数据发展局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工作,编制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每年组织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编制工作。纳入项目清单的运行维护项目,经依法审批的续建项目,以及纳入项目清单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的项目,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县级各部门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完成建设项目报批工作,并根据县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编报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县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金额与年度预算安排保持一致;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纳入部门预算。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时(运行维护项目除外),应当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十一条 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但因国家和市上明确要求建设或确需开展项目续建、运行维护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发起、落实预算来源,县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纳入项目清单,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履行审批程序、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 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县大数据发展局审核。县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报批项目的要件之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县大数据发展局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篇(章),其中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 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篇(章)的评估意见。
项目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市级部门、县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 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数据资源目录、密码应用方案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与密码应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 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云阳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依托云阳云数据中心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二十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 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服务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一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局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和县大数据发展局报告,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局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不增加项目总投资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但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市级和县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涉及年度投资计划变更及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增加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未获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 总投资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县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数据字典等材料。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材料要求与总投资在 3000 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致,验收结果报县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或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组织或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县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市级和县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 12-24 个月内,依据重庆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局。县大数据发展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抄送县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县级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的,由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或者需保留的政务信息系统,由县大数据发展局初审,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对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对于未纳入全县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一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对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县级有关部门在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时,应当全力推动整合建设。对存量信息化项目或者信息系统应整合而未整合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支持新建信息化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局、县审计局及县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四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网络和信息化中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局、县保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市、县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市级和县级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实施。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统筹协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全县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密码和保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全县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 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负责对密码应用方案的审查;依法对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开展密级认定和保密技术审查。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推动政务专网整合撤并。
县级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 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局、县网络和信息化中心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的,或者违规使用运行维护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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