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务系统上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部、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有关单位党组织:
《云阳县政务系统上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云阳县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阳县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云阳县政务系统上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数字中国建设战略部署,根据全市算力存储“一朵云”建设要求,结合《重庆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云阳县政务系统管理,避免政务云资源闲置浪费,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承载于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全县非涉密政务数字化应用提供通用计算、智能计算、超级计算、存储、网络、安全、大数据组件、数据库、软件等资源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部门,是指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服务商,是指负责承建政务云资源池及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的企业主体。
第五条 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县级部门政务系统上云和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务云采购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网络、信创、密码、数据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务云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创和密码应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政务云服务采用“统采分签”的模式,县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全县政务云服务需求,县级部门按需申请,相关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县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结算。
第七条 县级部门建设的非涉密政务数字化应用原则上统一使用县大数据主管部门采购的政务云服务,不再单独采购服务器等硬件设施及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相关支撑软件。
第八条 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县级部门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原则上只保障纳入“区县应用一本账”、县委县政府明确需要建设的应用的云服务需求。
第三章 申请和变更
第九条 县级部门按照《云阳县政务数字化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新建应用应通过联合评审后,向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政务云服务申请。
第十条 已申请政务云服务的应用拟提高、降低服务配置或增加、减少服务条目应提交变更申请。
降低服务配置或减少服务条目的变更申请,由县大数据发展局直接审批。
提高服务配置或增加服务条目的变更申请由县大数据发展局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申请经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政务云服务商交付申请单位使用。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政务云服务商应按照市大数据发展局要求将已开通政务云服务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推送至数字重庆云算力系统。
第十三条 当数字重庆云算力系统触发低效计算资源预警时,县级部门应及时调整VCPU、内存、存储等资源配置,确保计算资源利用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督促县级部门及时按照要求完成云资源的调配。因拒不配合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等严重后果的,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部门应根据应用开发的进度实时在IRS系统完善应用编目、数据编目,并将云服务、数据目录与应用进行一一关联。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县级部门负责部署至政务云平台的应用系统及其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政务云服务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物理环境、计算、存储等基础设施(资源)及其服务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县级部门开展信息系统及其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部门的网络安全监管。政务云服务商应当协助县级部门加强对应用系统及其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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