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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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阳县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阳财行〔2012183

 

各中小学、公民办幼儿园,教委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渝财教〔2011258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落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渝教财〔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云阳县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阳县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云阳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申报审查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云阳县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渝财教〔2011258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落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渝教财〔20122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是指根据云阳县教育委员会、云阳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教基〔201189号)要求认定的民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以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是指为解决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内的幼儿入园问题,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保教质量,改善设备设施等办园条件,各级财政对普惠性幼儿园给予的公用经费补助。

第四条 公用经费补助补助资金的管理职责。县教委对普惠性幼儿园申报的公用经费补助的在园学生人数等进行核定,严把审核审批关,杜绝弄虚作假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县财政负责资金的组织、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维持幼儿园正常运转支出;设备设施、图书资料购置和设备设施日常维修等办园条件改善支出;园舍租金、教师培训等其他支出。严禁用于人员、土建项目支出和偿还债务。

第六条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配。根据市级部门确定的生均补助标准分生均标准、办园规模(含班数)、办园条件等按一定比例测算分配,适度向薄弱幼儿园倾斜,以促进幼儿园均衡发展,切实控制大班额和幼儿园办园规模。其比例和具体方案根据当期幼儿园实际确定。

第七条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拨付。幼儿园根据县财政局、教委下达的预算数,按用款进度填制《云阳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申报审查表》(见附件),经县教委、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幼儿园。

第八条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核算。幼儿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确保财务账据真实、完整;要建立资产和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九条 幼儿园使用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和《云阳县教育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教委会同政府采购办按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条 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园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落实设备设施添置及办园条件改善、教师培训等经费,确保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将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自觉接受师生、群众监督。

县财政局、教委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校(园)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程序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报请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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