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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阳县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阳财行〔2020〕87号
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县文旅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文旅资金奖补措施,特制定《云阳县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文旅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文旅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阳县县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阳府办发〔2018〕181号)、《云阳县县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云阳财预〔2018〕9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文旅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当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第一、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县财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旅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安排并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三)配合县文旅委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评审标准、评审意见进行审查;
(四)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文旅委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二)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项目管理制度;
(三)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
(四)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五)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年度项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
(六)监督专项资金的项目执行和使用管理,按照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七)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专项资金使用主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支持的我县重大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文旅形象推广、引导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文旅品牌商品开发、有突出贡献的文旅企业等给予适当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其中,每年用于重点文旅项目建设、开发文旅品牌商品的奖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60%。主要使用范围:
(一)鼓励重点文旅项目建设,扶持文旅新业态建设,鼓励支持高等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的创建;
(二)打造文旅品牌商品,培育旅游过夜消费市场;
(三)整体文旅形象宣传,开展文旅市场营销;
(四)支持乡村文旅建设,引导带动农民开发民宿文旅项目,拉动乡村文旅消费;
(五)完善文旅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智慧文旅发展;
(六)县委、县政府确定其他需要扶持的旅游项目。
第七条 支持对象。独立的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申请资金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依法纳税;
4、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国家、市、县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项目具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五)申报项目处于诉讼期内的;
(六)申报单位考核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其他不适宜予以扶持补助的。
第四章 预算编制、审批、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九条 县文旅委负责按照专项资金用途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必须详细说明项目名称、内容、投资情况、资金筹措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报告和批复、环评报告、项目建设主体、工程期限等相关文件依据和资料。
县文旅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会同县财政局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提出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和内容,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在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使用分配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政府年度预算,报经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县文旅委会同县财政局年初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申报要求。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制定云阳县县级文旅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操作流程,明确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依据预算资金安排数额,县文旅委会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项目和资金补助金额,对确定的项目在云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和县文旅委下达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一次性拨付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行文报县文旅委,县文旅委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按程序批复。
第十六条 县文旅委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对本年度专项资金细化分配完毕。对未分配完的专项资金结余和已分配但年终仍未拨付的专项资金结余,由县财政统筹收回,已实施完未结算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县文旅委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对拟实施的项目应组织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报资金的前提条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县文旅委应将绩效目标的制订和申报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重要内容,没有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没有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文旅委应当对批准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县财政局应当指导、监督县文旅委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可以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当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县财政局暂停预算执行,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重新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县文旅委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价,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县文旅委应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县财政局组织全面绩效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是否保留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有关要求,采取专项核算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每年年底前向县财政局、县文旅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项目改善情况、社保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县文旅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县财政局根据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文旅委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文旅委与审计、监察部门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加强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限期整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
(五)对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或个人;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评审、监管、资金拨付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文旅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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