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阳财规〔2022〕2号
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保险公司云阳支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按照财政部及重庆市财政局统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云阳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阳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立项依据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概念解释本细则所称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市、县级财政对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补贴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坚持财政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范围保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明确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分为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包括纳入市级财政以奖代补县级地方特色保费补助险种,以下简称市级补贴险种)、县级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县级补贴险种)。
第五条 补贴险种
(一)中央补贴险种。
1.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油菜、大豆、马铃薯、主粮作物(稻谷、玉米)制种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生产成本保险;
3.林业:公益林、商品林等再植成本保险。
(二)市级补贴险种。
1.柑橘成本保险、生猪收益保险,以及稻谷、玉米、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2. 市级财政以奖代补县级地方特色保费补助险种,根据当年云阳县农业发展重点确定,每年不超过5个险种。
(三)县级补贴险种。
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险种。
第六条 补贴标准
险种 | 区县类型 | 保费承担比例 | |||
中央 | 市级 | 区县 | 农户 | ||
一、中央补贴险种 | |||||
种植业 | 帮扶县 | 45% | 35% | 5% | 15% |
产粮大县 | 45% | 30% | 10% | 15% | |
其他区县 | 45% | 25% | 10% | 20% | |
养殖业(奶牛除外) | 帮扶县 | 50% | 30% | 5% | 15% |
生猪调出大县 | 50% | 25% | 5% | 20% | |
其他区县 | 50% | 20% | 10% | 20% | |
公益林 | 帮扶县 | 50% | 40% | 10% | - |
“两群”区县 | 50% | 35% | 15% | - | |
其他区县 | 50% | 30% | 20% | - | |
商品林 | 帮扶县 | 30% | 35% | 5% | 30% |
“两群”区县 | 30% | 30% | 10% | 30% | |
其他区县 | 30% | 25% | 15% | 30% | |
二、市级补贴险种 | |||||
柑橘成本保险 | 全部区县 | - | 50% | 20% | 30% |
生猪收益保险 | 全部区县 | - | 40% | 30% | 30% |
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 全部区县 | - | 50% | 30% | 20% |
市对县以奖代补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 全部区县 | - | 40% | 不低于30% | 不高于30% |
三、县级补贴险种 | |||||
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 云阳县境内 | - | 30% | 不高于30% | 不低于40% |
对养殖业中奶牛生产成本保险,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养殖户分别按照50%、30%、20%比例承担保费。
对产粮大县和生猪调出大县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按照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名单确定。
对脱贫户、低收入家庭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自缴保费比例。
第七条 承保数量 根据上级指导性计划和县实际种植(养殖)数量情况结合县级财力,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确定。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和市级财政补贴险种(不含市级以奖代补县级特色险种)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
第八条 保额及费率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和市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参考附件1;县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参照上年,结合当年实际协商确定。具体以承保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的备案为准。
第九条 损失赔付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国有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不得约定赔付总限额,做到应赔尽赔。保险投保方若发生约定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后应及时向承保机构申报,承保机构应及时查验和作出赔付决定,避免应赔未赔现象发生。
第十条 合同条文要求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中央、市级、县级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其中,对市级补贴险种的保单不需单独载明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十一条 保费动态调整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考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县级保险品种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水平。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 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年度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分别下达给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三条 保费结算 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承保机构承保进度及验收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保费申报 承保机构签订保单后,应当按季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补贴险种参保情况审核方式,并对参保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费用审核 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在审核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且至少保存10年。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十六条 保费支付 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月仍未拨付的,应向县财政局书面说明。
年度终了,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承保机构会计年度有效签单情况,全面、准确地向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资金,并将结算情况书面报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绩效自评 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等对照《云阳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4)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上年度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同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财政局根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综合绩效自评情况等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承保机构遴选 根据相关规定,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中央、市级财政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同时,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农户合法权益 县行业主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补贴险种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保费及其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二十一条 协保管理承保机构可建立协保员管理制度,按流程设立、公示、聘请、培训协保员,指导协保员开展相关工作。对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使用的通知》(渝财金〔2021〕6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策宣传承保机构要会同行业主管、县财政等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绩效管理县财政局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全面掌握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 县财政局应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74号)对承保机构进行年度考核(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协调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承保机构遴选、保险补贴资金筹集、绩效考核等,组织不定期召开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联席会议,承担部门之间、承保机构之间相关事务协调与沟通;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负责保险计划拟定、抽查核验、保费审核、拨付和绩效评价等;承保机构负责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和承保标的的核验、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等。
第二十六条 监控机制县财政局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费补贴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和县委县政府。
第二十七条 约束机制县财政局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承保机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或单位(组织)虚构、虚增保险标的;禁止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禁止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等各类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违规责任对于县有关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县财政局将会同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承保机构存在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视情况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一定年度财政补贴险种业务资格。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承保机构应赔未赔、损多赔少、不按约定赔付等情况,核实后取消本轮余下承保年限及所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品种。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遴选资格。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生效日期对纳入本细则的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已在2022年签单生效的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他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若与上级财政部门有新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情况表
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测)算套表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
5.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统计情况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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