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产业〔2021〕12号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阳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阳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云阳县财政局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附件
云阳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云阳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和云阳县县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逐年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总规模不少于2亿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县财政局、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千亿办”)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园区内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牵头开展园区内企业项目申报、审核、拨付、公示和跟踪监督,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绩效负责。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园区外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牵头开展园区外企业项目申报、审核、拨付、公示和跟踪监督,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绩效负责。
第七条 “县千亿办”负责牵头制定具体专项实施细则,牵头汇总各主管单位政策兑现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个转企”、“企升规”,支持企业贷款贴息,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贡献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支持设备投入,支持智能化改造和两化融合,支持企业购买县内产品。
(三)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上市培育及挂牌上市。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创建科技型企业,支持研发投入(含重大新产品认定)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引进和承担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建设,对国家和市级奖励实行配套,支持知识信用价值贷款。
(五)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专利发明和运用。
(六)支持企业品牌质量提升。支持商标注册和创建,支持质量管理提升。
(七)支持企业人才引育。支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支持技能培训,对企业家实施奖励。
(八)支持招商引资。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九)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按《关于印发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采取定时申报的方式,由“县千亿办”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按照“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任”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审核,并交由“县千亿办”汇总,“县千亿办”汇总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含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得用于提取机关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支出。
第十二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凡生产安全发生较大事故,环保和质量发生影响恶劣事件以及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县财政在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业园区外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内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工业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确保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参照申报程序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县财政局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工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责任分工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对绩效低下的政策及时报千亿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取消。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结果,包括支持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单位(企业)、支持金额等,主动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经查证属实的,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千亿办”、相关部门和单位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商“县千亿办”、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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