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1〕132号)文件及《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开展2021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云阳县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原则上应为县级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
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文件要求(详见附件3),申报条件主要为:
1. 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 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 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达到5亿元以上。(一般情况下不涉及)
5. 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 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全市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申报材料
新申报市级龙头企业资料目录详见附件4。
五、申报程序
1. 请各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2. 农业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报申请,按照附件4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所在乡镇(街道)对申报资料真实性、逻辑性进行审核。由于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涉及的指标较多,逻辑关系复杂,各乡镇(街道)在审核时要对照申报条件的每一项指标逐一核对。
3. 资料装订。符合新申报条件的企业将资料一式5份报送各乡镇(街道)审核后将资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后加盖公章(一式5份,所在乡镇保留1份,县级2份,市级2份),乡镇(街道)将辖区内所有市级龙头企业的电子资料和汇总表发送至邮箱:2873108223@qq.com,纸质资料一式4本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发展规划科602办公室,联系人:黄俊梅,联系电话:55188927。截止时间:2021年9月26日,根据市上统一时间安排,逾期不受理。
六、工作要求
1.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涉及考核,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请各乡镇(街道)安排专人开展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此项工作所涉及的资料较多,逻辑关系复杂,尤其是企业财务报表及申报表的数据逻辑还涉及财务知识,请安排专人对农业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推荐报送。
2. 申报企业的资产及效益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予以证明,非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农业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报、瞒报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4年内不得再申报。
附件2 2021年新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汇总表.xlsx
附件3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doc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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