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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财监〔202120

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同意重庆聚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聚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第98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重庆聚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ABNQU61X,代理许可证书编码:DLJZ50023520210002。叶小琴为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06973单位1-1。专职从业人员为叶小琴、刘兆美、陈丹三人,其中叶小琴(中级)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公司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云阳县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第9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每年430日前向云阳县财政局(会计科)报送规定材料。

六、你公司应接受云阳县财政局的行政管理、监督。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第98号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云阳县财政局有权依法撤销、收回授予你公司的行政许可。

你公司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

此复。

云阳县财政局

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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