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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61号


当事人:云阳县故陵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451849732Y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故陵镇场镇             

法定代表人:叶*民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将银杏达莫注射液、天麻素注射液、注射用七叶皂苷钠、注射用盐酸川芎嗪等药品超医保目录限制条件使用,涉及违规数量439次,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569.77元(其中涉及居民医保基金1575.20元,涉及职工医保基金994.57元)。

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责令改正,并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569.77元(其中涉及居民医保基金1575.20元,涉及职工医保基金994.57元),处罚款2569.7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云阳县故陵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故陵镇中心卫生院“药品限支付疗程”疑点数据核查表、云阳县故陵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2月26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项的规定,对以上一项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569.77元(其中涉及居民医保基金1575.20元,涉及职工医保基金994.57元),处罚款2569.7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1575.20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保基金994.57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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