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4〕第79号
当事人: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云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235MACBRXPW78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白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周*梅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云路店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将本应由患者完全自费的部分药品收费为医保可报销的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塞来昔布胶囊、参苓白术散、胃苏颗粒、安胃疡胶囊、云南白药气雾剂,将其纳入医保报销,其中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40盒,涉及医保基金1301.40元;塞来昔布胶囊28盒,涉及医保基金338.45元;参苓白术散58盒,涉及医保基金1914.00元;胃苏颗粒40盒,涉及医保基金696.00元;安胃疡胶囊77盒,涉及医保基金1906.20元;云南白药气雾剂27盒,涉及医保基金1101.60元。上述共涉及医保基金7257.65元。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串换药品,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云路店串换药品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报销金额1倍的罚款。医院应退回违法骗取医保基金7257.65元,处罚款7257.6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4〕第89号、药店职工询问笔录2份(林*、甘*云)、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云路店违规明细确认表、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云路店药品进销存情况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以上一项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云路店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云路店退回违法骗取医保基金7257.65元,处罚款7257.6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7257.65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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