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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3〕50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三峡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达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01855G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天宫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11日,我队对云阳县三峡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申报,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作好记录;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11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15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5月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云阳县三峡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申报,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作好记录;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三峡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及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3〕50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8月1日提交了《关于减免环保处罚的请示》,称在我队检查后及时整改完成,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申报,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请求从轻或者减免处罚。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云阳县三峡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申报,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作好记录;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100000元,你单位积极改正,对你单位予以从轻裁量,按照法定最低限100000元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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