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黄**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2*******1137 工作单位: \
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3组**号
经依法查明,2024年10月26日,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于云阳县**镇**村1组小地名(**)林区内实施防火通道建设项目中超出审批范围滥伐林木。2024年10月28日,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保护中心(云阳县森林防火中心)出具的关于**镇**村涉案树木检尺情况报告显示,黄**超范围采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76株,活立木蓄积12.9849立方米、折算材积6.8690立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询问笔录、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保护中心(云阳县森林防火中心)出具的涉案树木检尺情况报告、云阳县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文件(云价认[2024]95号)等证据为证。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本案的定性法律依据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本案中黄勇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而擅自超范围采伐林木,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的通知(渝林防〔2024〕14号)的规定:滥伐林木超过8m³不足16m³或者幼树超过350株不足800株的,属一般违法情节,裁量阶次为一般,具体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超过1.5倍不足2.0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超过3.6倍不足4.4倍的罚款。黄勇滥伐林木马尾松76株、活立木蓄积12.9849立方米、折算材积6.8690立方米的林木,适用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有,鉴于黄**在案发后有补种树木的情况,对所采伐林木有及时补种和挽回生态损失的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悔错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现场调查补种树木情况属实,我局决定对黄**降低一个自由裁量处罚阶次,按从轻裁量阶次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0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责令黄**3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1倍的树木,共计84株。并结合《云阳县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文件》(云价认[2024]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林木价值金额2885.00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滥伐林木价值3.1倍的罚款8943.50元(即2885.00×3.1倍=8943.50元,大写:捌仟玖佰肆拾叁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印章)
2024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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