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林罚决字[2024]第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阳县*******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350*******DB4C
法定代表人:龙** 单位地址:云阳县**乡**村**组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1日,在云阳县**乡东阳村2组小地名“**”修建烟草基地,毁坏林地0.2854公顷(其中:公益林0.2818公顷、商品林0.0036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6个月内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毁坏林地71859.00元的罚款(大写:柒万壹仟捌佰伍拾玖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
2024年11月25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