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林罚决字[2024]第4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阳县*******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0*******647N
法定代表人 张** 职务 \
单位地址 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2组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月13日,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了位于云阳县**镇**社区2组(小地名**)处临时占用林地的资格,临时占用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其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按规定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总共违法使用林地0.0174公顷,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保护中心(云阳县森林防火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0.5亩以下,其他用途林1亩以下的。违法情节属于较轻,属于从轻裁量阶次,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以下的罚款。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二)、(四)项和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责令你单位:6个月内恢复被擅自改变用途林地0.0174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0.8倍的罚款4036.8元(大写:肆仟零叁拾陆圆零捌角)。其中灌木林地:174平方米×(12元/平方米×2(经营性项目)+5元/平方米(土地复垦费))×0.8倍=4036.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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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55167700
云阳县林业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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