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 林罚决字[2024]第37号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0*******AH3J
法定代表人:黄** 职务 \
单位地址:重庆市**区**大道**号**幢**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2月下旬,为了便于修建**高速,在云阳县**镇**村6组(小地名**)附近修建施工便道,修建的施工便道占用林地,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总共占用林地0.0677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556公顷,灌木林地0.0121公顷),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保护中心(云阳县森林防火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超过0.5亩不足3亩,其他用途林超过1亩不足5亩的。违法情节属于一般,属于一般裁量阶次,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超过0.9倍不足2.1倍的罚款。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二)、(四)项和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责令你单位:6个月内恢复被擅自改变用途林地0.0677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1倍的罚款28529元(大写:贰万捌仟伍佰贰拾玖圆整)。其中乔木林地(公益林)556平方米×(20元/平方米×2(公益林)+5元/平方米(土地复垦费))×1倍=25020元;灌木林地121(公益林)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公益林)+5元/平方米(土地复垦费))×1倍=350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望江大道996号。
联系电话:55167700
云阳县林业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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