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发改罚〔20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外郎湖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35MACEWTNJ7H
法定代表人:毛小龙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外郎乡金竹沟社区6组6号
现查明你司在云阳县2023年耀灵镇等3个乡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运营(二标段)(第二次)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
上述事实有《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询问笔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5年3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决定对你司处以罚款30014元(大写:叁万零壹拾肆元整),对你司直接责任人员毛洪春处以罚款1959.00元(大写:壹仟玖佰伍拾玖元整)。
你司及你司直接责任人员毛洪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订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或你司直接负责人毛洪春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