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云阳府发〔2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精神,准确编制我县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27号)的规定,经对全县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论证,县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设立依据不足或与改革精神不符、与实际工作脱节的142项行政权力事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云阳县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云阳县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县级实施部门

原设定依据

取消理由

1​ 

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审查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精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清单管理。

2​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3​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限制或者侵犯业主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4​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

设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5​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

设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6​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

设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7​ 

对建设项目申请开展性能化评估的复核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9〕52号)第七条

设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9〕52号)已废止。

8​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已删除有关内容。

9​ 

对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审核变更后未再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已删除有关内容。

10​ 

对建设项目申请提交专家评审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委

1.《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评审工作规程》第五条;2.《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公消〔2013〕2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已取消了专家评审有关规定,有关事项相应取消。

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已取消消防设计备案。

12​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

设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已废止。

13​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六条

设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已废止。

14​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

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委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资质年检等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15​ 

对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委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八条

设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已废止。《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16​ 

对冶金企业违反有关安全评价、检修人员培训以及录用劳务人员方面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应急局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设定依据失效,新出台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没有相关规定。

17​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应急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18​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应急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19​ 

对旅游景区经营者向旅游者强行销售联票、套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重庆市旅游条例》(2016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取消了该条规定。

20​ 

对重点旅游景区聘用或默许无定点导游证的人员在重点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旅游条例》(2016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21​ 

出境游旅行社业务委托代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县文化旅游委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2.《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第一条

《旅行社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已停止实施。

22​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任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删去了权力依据《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23​ 

对超过年计划取水量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2.《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24​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已无限制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25​ 

对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已无限制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26​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或者滥用行政权力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已无限制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27​ 

查封、取缔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行政强制

县市场监管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设定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废止。

28​ 

对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商品或伪造、涂改、转借、出售、出租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已取消,有关处罚事项相应取消。

29​ 

拍卖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县市场监管局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第二次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30​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

1.《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2.《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设定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已废止。

31​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撤回和缴销

其他行政权力

县市场监管局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条

设定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7号)已废止。

32​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或超批准的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已废止。《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已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处罚随之取消。

33​ 

对伪造、冒用计量许可证书、标志、编号,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标志、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二条

设定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审批事项,相应处罚随之取消。

34​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第二十五条;2.《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设定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已废止。

35​ 

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或超范围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7号)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取消设备监理单位有关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相应处罚随之取消。

36​ 

对生产、销售、使用小型和常压锅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设定依据《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已废止。

37​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8​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风险源申报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县生态环境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2.《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 2. 1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已废止《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环办〔2013〕28号),原设定依据失效。

39​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县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无本事项规定。

40​ 

限期治理验收

行政确认

县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已删除涉及“限期治理”的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已废止。

41​ 

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42​ 

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或擅自延长试生产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43​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44​ 

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45​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且未按限期要求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46​ 

对违反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已删除“限期治理”有关规定。作为本权力事项直接依据的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也陆续修订。

47​ 

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费已停止征收。

48​ 

排污费征收

行政征收

县生态环境局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费已停止征收。

49​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征收

行政征收

县生态环境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放字第239号)第三十六条;5.《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批复》(渝编〔2013〕10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已停止征收。

50​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

行政确认

县生态环境局

1.《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十三条;2.《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已取消本权力事项。《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已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行政确认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七条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已废止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52​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商务委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53​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县商务委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三十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取消了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条件,2015年以来已不再实施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54​ 

对经营者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或备案登记事项变化后不履行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商务委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55​ 

对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商务委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四条、二十八条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56​ 

对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商务委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五条、二十八条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57​ 

对违反酒类商品储运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商务委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七条、二十九条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58​ 

对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商务委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59​ 

酒类流通委托执法权

其他行政权力

县商务委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60​ 

对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商务委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已废止。

61​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费征收

行政征收

县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93号)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函》(渝财综函价〔2018〕21号),原设定依据中关于“征收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费”的规定不再适用。

62​ 

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权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委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1〕人防办字第105号)第四条

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63​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发放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九条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10〕184号)第三部分,明确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批准新建的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64​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取消本权力事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已无上位法依据。

65​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66​ 

植物检疫费征收

行政征收

县农业农村委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将“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内的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67​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县农业农村委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条;2.《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渝品审发〔2011〕2号)第五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废止。

68​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已失效。

69​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已失效。

70​ 

对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已失效。

71​ 

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者逾期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已免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72​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县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规定,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即该事项由煤矿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73​ 

涉外养老机构和市政府利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县民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修订,删除了关于设立养老机构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养老机构均只须办理登记。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已废止。

74​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设定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已废止。

75​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

行政检查

县民政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

设定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已废止。

76​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

县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90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54号)已取消“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事项。

77​ 

对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等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四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78​ 

对非法设点收购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79​ 

对单位或家庭搬迁、个人工作调动携带木材或规定林产品超过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数量未办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80​ 

对使用过期、转让或其他失效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81​ 

对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82​ 

对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二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83​ 

对为泄愤、报复等毁坏他人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84​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条有关森林防火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85​ 

对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架(铺)设输油(气)、输电及通讯管线等,未按规定办理砍伐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86​ 

对未经批准,超过年采伐限额计划或者超越权限发放采伐(采集)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八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87​ 

对以伪装、藏匿或其他方式逃避木材运输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88​ 

对违反引种试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废止。实践中已不存在违反引种试验规定的情况。

89​ 

对违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已明确免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对本权力事项有关规定已作调整。

90​ 

对运输木材和规定林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县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91​ 

对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追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行政强制

县林业局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已明确免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92​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行政许可

县交通局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8年修正)中无此许可事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由船检机构实施,船检机构不是行政单位,不能实施行政许可。

93​ 

船舶法定检验(含船舶图纸审查)

行政许可

县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3.《中国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4.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8年修正)中无此许可事项,船舶法定检验由船检机构实施,船检机构不是行政单位,不能实施行政许可。

94​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1.《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十一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九十四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0日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95​ 

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或违法在建筑物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又拒不服从管理的强行排(拆)除

行政强制

县交通局

1.《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设定依据《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废止。

96​ 

征收船舶港务费

行政征收

县交通局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2.《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取消了船舶港务费。

97​ 

征收港口费(货物港务费)

行政征收

县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第8号)第一条;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第8号)已失效。《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市交通部门货物港务费的通知》(渝财综〔2017〕13号)取消了货物港务费。

98​ 

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处理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已废止。

99​ 

责令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限期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交通局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五十七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设定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已废止。

100​ 

对质监机构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交通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设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已废止。

101​ 

对质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交通局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第五十二条

设定依据《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已废止。

102​ 

发现船舶不再满足办理定期船舶签证条件的,应当要求船舶按规定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并通知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船舶的定期船舶签证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已废止。

103​ 

发现船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签证,尚未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船舶签证,并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撤销的原因、日期并加盖印章;已经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知下一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已废止。

104​ 

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或责令驶往指定水域

其他行政权力

县交通局

1.《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第五十二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设定依据《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已废止。

105​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过期而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定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已废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已不需取得地质勘查资质。

106​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取消本权力事项。

107​ 

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1.《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

设定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已废止。

108​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条

1.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3号)已废止。

109​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3号)第十八条

1.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已废止。

110​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或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回采率等手段,不缴、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3号)第十九条

1.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已废止。

111​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行政征收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

112​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发展改革委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已删除本权力事项相关规定。

113​ 

对招标人在中标方案确定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发展改革委

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六条;2.《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和《重庆市招投标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正)均已删除本权力事项相关规定。

114​ 

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招投标条例》(2016年7月29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115​ 

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

行政确认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移民局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116​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行政确认

县公安局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划生委国家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根据公安部《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9〕224号)规定,取消“弃婴捡拾证明”事项。

117​ 

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确认

行政确认

县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已过有效期,且实际工作中已无实施必要。

118​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监督

行政检查

县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9号)第二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0号),本事项设定依据《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3〕39号)已停止执行。

119​ 

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县城市管理局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2.《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发〔2018〕53号),已取消初步设计环节。

120​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检查验收

行政确认

县城市管理局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原设定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已删除。

121​ 

对行驶的运输建筑垃圾、泥浆和易撒漏扬散物质车辆是否符合尘污染防治要求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122​ 

对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九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123​ 

对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四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124​ 

对未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125​ 

对违章实施市政工程建设与维护设施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126​ 

对拆除建(构)筑物未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者绿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尘区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二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127​ 

对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三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128​ 

对违反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二十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129​ 

对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项目未尽防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八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130​ 

对易产生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未尽防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六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131​ 

对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设定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已删除。

132​ 

绿化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县城市管理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第三部分第(四)项

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133​ 

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

行政征收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三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废止。

134​ 

对违反《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十七条

设定依据《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废止。

135​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公共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已经取消,相应的处罚应一并取消。

136​ 

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行政奖励

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八条

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重庆市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能继续组织实施该项奖励。

137​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重庆市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能继续组织实施该项奖励。

138​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重庆市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能继续组织实施该项奖励。

139​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

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重庆市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能继续组织实施该项奖励。

140​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八条

设定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

141​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设定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

142​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设定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

云阳县人民政府发布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