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动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落地执行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他农产品加工用电按照国家及我市现有政策规定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
具体认定程序及注意事项:
1.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向县供电企业申请,县供电企业核实后,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2. 若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与供电企业存在分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需告知县农业农村委,由县供电企业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发展改革委30日内共同审核确定。
3.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应明确不同电价类别用电比例。
4. 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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