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内容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地市级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和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严格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鼓励公众参与)。
(二)核心举措:按照国家、市级要求,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三)适用对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五)注意事项:
1.排查对象为云阳县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和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消落带、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2.排查范围:所有河流、大型水库(总容量>1亿m3)和具有集中式饮用水功能的水库等。河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消落带、湿地等)和江心岛;水库排查范围以库岸为轴线外延2公里。
三、针对重要支持政策进行问答式举例解读
1.问:入河(海)排污口整治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以下7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入河(海)排污口排查、命名与编码、监测、标志牌设置等相关要求:《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21)、《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关于印发<长江入河和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261号)《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我部正在编制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的范围、总体要求、技术路线、整治流程、整治要求及技术要点等内容。
2.问:入河(海)排污口排查的要求是什么?
答:关于排污口排查流程及技术要求《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规定了排污口三级排查的工作流程、前期准备、第一级排查、第二级排查、第三级排查的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控制、成果提交等相关要求。其中,7.3条款重点规定了现场排查及入河(海)排污口判定要求,明确了非排口的情形判别、排放异常或水质超标排污口的判别要点。
关于排污口排查期间涉及的无人机遥感航测、图像解译、命名与编码要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21)、《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对相关内容均有详细规定,可参照执行。
关于排污口排查整治期间的监测要求《关于印发<长江入河和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261号)对排污口排查整治期间的监测对象、频率、指标、方法、质量控制等均有详细规定,可参照执行。
3.问:入河(海)排污口监测位置、频率、指标相关要求是什么?
答:(关于印发<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入河(海)排污口的监测对象、比例、频率、指标等均有规定。其中:
关于监测位置《通知》第三部分第六条第1款指出,入河(海)排污口监测要采集排污口所排出的水样,避免受纳水体对样品的影响,设闻(坝)的排污口应在闸(坝)上来水一侧采样。
关于监测频率《通知》第三部分第二条指出,应选择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至少开展1次监测。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应合理选取监测时段。如,水产养殖污水排口应选择养殖活动排水期间开展监测;雨洪排口应在晴天和降雨后开展监测;溪流、沟渠、河港等排口,应开展降雨后的加密监测;受闸(坝)等控制的排口应开展丰水期泄洪期间的加密监测;对于坑塘、库湾存在降雨时溢流外排情况的,应在溢流时开展监测。原则上,渤海地区应重点选取丰水期做好监测工作。
关于监测指标《通知》第三部分第三条指出,入河(海)排污口监测指标包括流量指标和水质指标,同时应记录色嗅味等感观描述。水质指标主要包括:pH、盐度(长江入河排污口选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行业特征(如电镀、制浆造纸、畜禽养殖业等明显的排污口,可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加测特征指标。
关于监测数据填报的其他说明《通知》第三部分第六条其他要求第4条款指出,以下情形可使用2019和2020年已有的监测数据:
(1)已开展自行监测或在线监测的入河(海)排污口;
(2)各地组织实施了其他专项监测的入河(海)排污口;
(3)排查治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的“异常需采样”监测的入河(海)排污口。其他均需开展监测。
4.问: 入河(海)排污口溯源的要求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开展排查溯源”的要求。开展溯源是为了,“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
5.问:入河(海)排污口整治的要求是什么?
答:关于排污口整治的基本要求,《实施意见》第七条指出,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第八、九、十条分别规定了“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具体内容。
针对各类型排污口的整治,《实施意见》第七条指出,针对入河海沟渠及其他排口,地市级人民政府需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第十三条指出,针对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该类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
生态环境部近期编制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整治总则(征求意见稿)》)
详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适用范围、总体要求、技术路线、整治流程、整治要求及技术要点,具体可参见正式印发文件。
6.问:入河(海)排污口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分工要求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第二条指出,要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第四条指出,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指导各地进行排查整治。
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压实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任。
7.问:入河(海)排污口整治方案编制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第七条指出,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整治总则(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通常入河(海)排污口整治方案应按照“一口一策”工作原则,统筹考虑流域海域系统治理,对区域入河入海排污口明确分类整治策略,并逐一明确每个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整治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等。同时,入河排污口需要整治的问题包括排查溯源形成的入河排污口清单中标记的问题,以及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自行识别出的需要整治的问题。具体执行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
8.问:入河(海)排污口标志牌设置的要求是什么?
答:《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指出,原则上,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设置标志牌。上述以外的排污口,各地可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针对排水量多、浓度高、对周边水环境影响大的排口,建议设置标志牌。对于相邻距离过近且属于同一类型的排污口,可用一个标志牌显示多个排污口信息,同时在牌面信息中增加各排污口位置示意图。
标志牌应公开入河(海)排污口信息:名称、责任主体、编码、监管单位、类别、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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