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复议公示
黄某不服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复〔2021〕86号)
日期:2022-02-02 字体:【




黄某不服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府复〔202186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350019070617172021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违法停车认定》。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35001907061717并责令重新作出《违法停车认定》。

申请人称

一、违法停车的事实不成立。驾驶人于20211122日到云阳农村商业银行办事,将车辆短暂停放在“移民六支路南段靠城中城施工围挡处”大约20分钟,在没有收到短信及其他“告知”的情况下被贴了《罚单》,城中城施工工期长达近10年,长期违法占用移民六支路半幅道路,驾驶人的车就停在被“占用”的这半幅道路。他们围路占道施工被处罚过吗?他们长期占道不被纠正,我停车一会儿怎么就违法了?中国的法治不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就事实而言,这半幅路已经不具备通行车辆的“道路功能”,你们认定我“违法停车”的事实就不能成立,缺乏事实依据的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理应被撤销。

二、违法停车这个法律条款的设立,其并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保证道路畅通。沟通滨江大道与移民大道的“移民六支路”呈南北走向,由滨江大道向东右转弯进入移民六支路的半幅路被“施工围挡”堵死,不能通行,事实上已经失去了道路功能。我违法占道从何谈起?我的车辆停放并没有对这个行驶方向的车辆造成障碍,移民大道中间有“隔离带”仅有从东向西右转弯进入移民六支路的车辆能通行,我的车辆停放也没有对这个行驶方向的车辆造成任何障碍,如果云阳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执法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就应该确认我没有“违法停车”。

三、执法目的不纯。没有短信或者电话“警示,催离”,直接贴单,简单粗暴“罚款”,不得不让人想到就是为了罚款,具体到本案只有这个目的。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系小型轿车所有人,该机动车于202111221505分在移民六支路的车行道上违法停车事实,经核查情况如下:

(一)云阳县移民六支路为县城城区道路,道路两端均设有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的禁令标志。

(二)该车违法停车地点其道路未施划停车泊位,在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的路段违法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该车违法地点发生在移民六支路的车行道上。被申请人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巡逻工作人员发现该小型轿车临时停放在移民六支路的车行道上,涉嫌未在规定地点(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出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放置于该车车窗上,履行告知程序并无不当,不能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是被申请人的职责之一。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作出的行政处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民警现场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规定了处罚金额。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开具了编号为503500190706171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适当

(三)申请人于20211210日到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黄某的陈述和申辩,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第5035001907061717号),由申请人黄某签名后当场交付,处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地点是道路的范畴,且禁令标志设置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云阳县移民六支路为县城城区道路,道路两端均设有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的禁令标志。被申请人规范设置禁令标志向社会公示,告知违停车辆驶离禁停区域,禁令标志已尽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陈述被查处地点城中城施工占用道路。其陈述事实清楚,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管辖。被申请人不能因他人的违法而效仿,更不能以此作为车辆违法停放的理由。

(四)被申请人自今年6月开始广泛宣传劝导违法停车行为以提升城市交通环境,执勤执法民警现场查处车辆违法停车行为不需短信与电话提示劝离,短信提示劝离车辆违法停车行为是民警非现场查处车辆违法停车的工作模式。申请人混淆了被申请人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的现场模式与非现场模式。

因此,该小型轿车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与工作规范,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违法图片符合证据要求与工作流程,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使用简易程序处罚合法。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11221505分,申请人所有的小型轿车停放在移民六支路的车行道上,该道路未施划停车泊位,道路设有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的标志。因该车驾驶人不在现场,被申请人进行了拍照并出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了相关事项,要求申请人在5日后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

2021121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100元,决定书由申请人签名后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违法停车告知单;

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复议答复书;

6.中共云阳县公安局委员会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7.违法停车证据照片4张;

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10.云阳县移民六支路禁止停车禁令标志照片2张。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针对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云阳县公安机关,具有对违反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执法监督的法定职权,对申请人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申请人系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云阳县移民六支路设有禁止停车禁令标志,202111221505分,小型轿车停放在该路段,被申请人认定该车停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现场照片、从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资料中截取的现场照片、禁止停车禁令标志照片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认定该车违法停放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十六)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被申请人根据该小型轿车的违法事实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1年11月22日15时05分,被申请人与云阳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执法时,发现该小型轿车停放在云阳县移民六支路禁停路段,利用执法记录仪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记录,出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申请人收到告知单后于2021年12月10日到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后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35001907061717),在申请人签字后将处罚决定书交付给申请人,以上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35001907061717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121日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