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取消社保参保资格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府复〔2021〕80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第三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云阳县南溪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取消陈某某等同志参保资格的通知》(云社险发〔2021〕21号),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知中关于取消陈某某社保参保资格的相应内容,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该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1月4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取消陈某某等同志参保资格的通知》(云社险发〔2021〕21号)中涉及取消陈某某社保参保资格的相应内容。
申请人称
一、根据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南溪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云阳县规划资源文〔2020〕120号)调查显示“以龚某某名义领取的地票价款部分为原**村**室,龚某某不是该地块权利人。”及相关调查谈话笔录,结论及笔录存在明显的错误。龚某某所复垦的地块并非原**村**室,原**村**室位于现**村*组**房屋附近(后附2021年11月13日现场照片:图片1),现场虽房屋已垮塌但地基依然保存完好并未复垦;陈某某之妻龚某某所复垦的地块为原唐某某所拥有的宅基地(后附2021年11月13日现场照片:图片2),由龚某某于1998年修建山堡上至乱石窖购买所得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两处地块的位置关系见附图(图片3)。
二、调查谈话记录虽记录了当时村委会三位相关村委会人员,但并未实际调查该复垦地块复垦登记所有人龚某某,存在未与权属争议人谈话,背离调查事实依据,现当事人龚某某对调查报告提出不认可,请求重新调查,恢复龚某某退休社保待遇。
三、该地块地票价款虽根据记录已交还南溪镇财政,但并非本人交还,是当时村委会因不清楚相关权属,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由当时村委会采用相关经费进行垫付上交(后附当时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理应返还。
四、《关于南溪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云阳县规划资源文〔2020〕120号)所附的调查谈话记录为打印后补充签字,存在明显先打印好后签字的事实,存在事先三位签字人并未认真阅读而碍于情面匆忙签字的可能。且当时的三位村委会人员,并非生活在同一片区(或同一组),对当地的小地名权属等不可能完全知情,根据记录显示谈话记录完成一致,存在完全先臆造后签字的可能,故该谈话记录应附相关笔记记录签字文件,而并非打印补签字文件。现当事人陈某某之妻龚某某对权属问题提出异议,应重新调查核实。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答复人作为云阳县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按照规定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发社会保险待遇等法定职责。
同时根据渝人社发〔2010〕182号《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第3项之规定被答复人的参保资格由答复人进行审批,故答复人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二、答复人作出的关于取消被答复人参保资格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办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一)根据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给云阳县纪委的关于《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南溪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被答复人陈某某、龚某某无房复垦,系分别顶名原南溪镇**村卫生室、**室进行宅基地复垦,其领取的地票资金为某某村集体房屋复垦资金,该资金已经上缴南溪镇财政所账户,截至2020年5月25日被答复人陈某某、龚某某无其他房屋复垦获得地票价款。
(二)被答复人不符合渝人社发〔2010〕182号《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的退出宅基地农转城参加养老保险资格,其理由如下:根据渝人社发〔2010〕182号《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适用对象是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三)鉴于被答复人的宅基地并未复垦,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渝人社发〔2010〕182号《处理意见》第四条“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农民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的规定,作出了云阳规划资源文〔2020〕120号调查核实报告认定被答复人没有复垦的事实,因此,被答复人的宅基地并未复垦,不属于退出宅基地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且自愿将获得地票复垦资金退还云阳县南溪镇财政所;因被答复人的主体不符合渝人社发〔2010〕182号《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故不享有退出宅基地农转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
综上,答复人对被答复人作出取消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的行政行为,是对之前错误审批参保资格行为的纠正,既未认定被答复人存在骗保行为,也非对被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更没有侵害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贵府依法审查后驳回被答复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第三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称
2020年5月,我局根据云阳县纪委办公室关于移送南溪镇**村钟某某等人涉嫌违规参保问题线索的函(云纪办函〔2020〕6号),对问题线索中涉及的陈某某、龚某某等领取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补偿价款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时任南溪镇**村主任陈某某及其妻子龚某某领取地票价款属实。申请人陈某某领取地票价款复垦点位于《云阳县南溪镇**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村7-7地块。该地块竣工面积576平方米,从补偿台帐反映,陈某某领取170平方米地票价款36669元,该地块权属实为原**村卫生室,并村后地块权属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陈某某不是该地块实际权利人。陈某某领取的170平方米地票价款36669元于2014年7月2日上缴至云阳县南溪镇财政所账户。
申请人龚某某领取地票价款的复垦点位于《云阳县南溪镇**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村9-1地块。该地块竣工面积884平方米,从补偿台帐反映,龚某某领取64平方米地票价款13804.8元,该地块实际权利人为唐某某和原**村**室,以龚某某名义领取地票价款部分实为原**村**室,龚某某不是该地块权利人。龚某某领取的64平方米地票价款13804.8元于2014年7月2日上缴至云阳县南溪镇财政所账户。截至2020年5月25日,陈某某龚某某无其他房屋复垦获得地票价款。
综上,我局2020年5月20日委派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对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时,对涉及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时任的村支部书记以及原综治专干就《云阳县南溪镇**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某某村7-7地块、9-1地块的宅基地权属进行了调查谈话,并进行了现场笔录且本人签字,所以,相关涉及的两个地块无行政复议申请人宅基地权属,不是领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补偿价款的对象,也不符合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政策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的恢复其社保待遇与我局无关联。
第三人云阳县南溪镇**村村民委员会未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7日经被申请人批准后,按照渝办发〔2010〕202号文件规定,办理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云阳县纪委办公室关于移送南溪镇某某村钟某某等人涉嫌违规参保问题线索的函(云纪办函〔2020〕6号),2020年5月,第三人调查核实了《云阳县南溪镇**(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某某村7-7、9-1两个片块土地复垦的权利人情况。5月25日,第三人作出《关于南溪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云阳规划资源文〔2020〕120号),认为申请人在**村7-7地块中领取了170平方米地票价款36999元,该地块权属实为原南溪镇**村卫生室,申请人不是该块实际权利人;龚某某在**村9-9地块中领取了64平方米地票价款13804.8元,该地块实际权利人为唐某某和原**村**室,龚某某不是该地块的权利人。
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取消陈某某同志参保资格的告知书》,因申请人无房屋复垦,不符合复垦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决定取消其复垦养老保险参保资格。
2021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取消陈某某等同志参保资格的通知》(云社险发〔2021〕21号),根据《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申请人的复垦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将该通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2021年10月11日,申请人和龚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关于取消陈某某同志参保资格的告知书》,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告知书并恢复龚某某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后申请撤回起诉;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渝0235行初7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申请人和龚某某撤回起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照片2张、高程下载截图、复垦片块远近景现状图;
4.举证材料;
5.云阳县南溪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3份);
6.结婚证;
7.行政复议答复书(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8.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及附件(云阳县社会保险局退地农转城参保审核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整户证明书、地票价款领取登记簿、银行存折、云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退出宅基地花名表);
9.陈某某、钟某某、贺某某调查谈话笔录;
10.云阳县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取消陈某某同志参保资格的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11.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取消陈某某等同志参保资格的通知(云社险发〔2021〕21号)及送达回证;
12.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南溪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云阳规划资源文〔2020〕120号);
13. 陈某某上缴领取的地票价款收据;
14.云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价款补偿清单;
15.行政诉状及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渝0235行初76号)
16.行政复议答复书(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7.云阳县南溪镇**(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图-片块7-7、9-1地块前期现状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取消申请人的参保资格是否合法,针对该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被申请人具有审核参保资格的法定职责,作出取消参保资格主体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社会保障服务所每周将其受理申报资料和电子及纸质的《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分类报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批和确定缴纳标准后,及时通知转户人员本人”。 被申请人作为云阳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按照规定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发社会保险待遇等法定职责,同时还具有本县范围内参加农转城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参保资格的审批权限,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作出《关于取消陈某某等同志参保资格的通知》(云社险发〔2021〕21号),主体合法;申请人系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取消申请人的参保资格,依据充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退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是有退出自己享有的宅基地并领取相应的补偿,享有的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第三人《关于南溪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云阳规划资源文〔2020〕120号),认定申请人在**村7-7地块中领取了170平方米地票价款36999元,该地块权属实为原南溪镇**村卫生室,证明申请人不是该块实际权利人;同时该调查报告作出时申请人没有在其他地方实施了宅基复垦并领取了补偿;第三人认定申请人未实施宅基地复垦的事实清楚。申请人称,其妻龚某某领取的复垦补偿为原唐某某所有的宅基地,综合第三人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谈话笔录和云阳县南溪镇财政所的上交的复垦资金收据来看,申请人并未实际领取土地复垦资金,龚某某也未实际领取土地复垦补偿资金,申请人提交的举证材料,也只能证某某阳县南溪镇**村9组集体修路时支付了工资5600元及占用唐某某的房屋修路后由集体补偿给唐某某400元,无法证明申请人、龚某某与唐某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且申请人在调查谈话笔录中也认可以自己和龚某某的复垦的宅基地实际属于村集体的卫生室和**室,申请人复议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对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取消其参保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因申请人无宅基地复垦的事实,其参加退地社保不符合条件,被申请人据此取消其参保资格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取消陈某某等同志参保资格的通知》(云社险发〔2021〕21号)中取消陈某某参保资格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