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查处职责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1〕62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立即履行查处职责;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立即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邮寄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层转至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处理,收到查处申请后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云阳县北部新区实施(迎宾大道改扩建工程)项目修建附属(增加)工程设施涵洞,施工方强行占用原**湾大桥外边原**村二组集体(停耕还林)的林木、林地没有给任何补偿,没有任何公告等征地批文的情况,2020年建设施工方私自违法强占***一带本组集体林地(修涵洞违法占用林地位置也没在原渝府地〔2011〕193号征收批文云万高速连接线(迎宾大道)绿化征收勘界红线图范围内),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行政复议答辩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所提出事项属于信访范畴,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不再受理告知书》的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故本案应当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综上,行政复议答复人认为,本案复议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不是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是集体林地权利人,不对其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对违法占用集体林地进行查处,行政复议答复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是集体林地权利人,不具有行政复议利害关系,不对其权利产生影响,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已经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重复向相关部门和本机关信访,本机构已经作出了信访回复,且行政复议申请人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就同一行政行为不能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选择其一。
综上,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建议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项规定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邮寄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二)》,称云阳县****在没有任何公告等批文的情况下,实施迎宾大道改扩建工程项目及修附属工程(涵洞)强行占用**村二组原***大桥外边的集体林地,请求查处该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层转至被申请人进行处理。2021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再受理。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再受理告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渝规资复〔2021〕81号),要求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答复通知书后10日内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作出书面答复;后申请人撤回该案行政复议申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渝规资复〔2021〕81号)。
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8号),认为王某某、熊某某反映将**街道**村二组集体土地同国有建设用地一同出让拍卖不属实。
复议过程中,本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向自然资源部邮寄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二)》中请求查处地块为云阳县快速通道外侧***大桥至***一带占用的林地,这一片林地属原**村2组集体所有,没有承包到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二)及照片1张;
4.行政复议答复书;
5.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6.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转办单;
7.行政复议申请书(二);
8.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渝规资复〔2021〕81号);
9.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渝规资复〔2021〕81号);
10.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8号);
11.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针对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该条中第(二)项的利害关系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为要件,即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减损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本案中,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查处云阳县快速通道扩建占用了**湾至***包的林地,申请人认为建设业主在没有征地公告和批文的情况下实施建设系违法占用土地,要求土地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该处林地属原云阳县**镇**村2组集体所有,至今未承包到户,申请人系该组的村民,申请人请求查处是为了原云阳县**镇**村2组的集体利益,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进行投诉,实际属于举报行为,申请人与占用土地的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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