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复议公示
王某某不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告知书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府复〔2021〕61号)
日期:2021-12-19 字体:【




王某某不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告知书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161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一案2021913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8,并责令立即履行查处职责;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112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8,并责令立即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该局转至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处理。申请人因2018年云阳县北部新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实施修建曙光迎宾立交临时转换道建设项目,202061日查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街道**村二组集体土地7366平方米,在违法占用没有归还二组土地,土地没有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及迎宾转换道占用边界线外二组土地,被申请人私自违法出让拍卖,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查处职责,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8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系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行政复议答复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所提出事项属于信访范畴,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不再受理告知书》的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故本案应当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综上,行政复议答复人认为,本案复议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不是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是集体土地权利人,不对其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查处,行政复议答复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是集体土地权利人,不具有行政复议利益关系,不对其权利产生影响,不是适格主体。

三、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正确。202035日,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请求为对云阳县修建迎宾立交转换道路违法占地进行查处,本机关受理后,于202061日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

2021524日、61日,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诉求向自然资源部提出信访诉求,上级机关将该信访件转交给本机关处理,本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反映事项属于重复信访,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反映问题进行回复,并无不当。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已经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不再受理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且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建议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项规定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一)》,称20214月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私自将**2组土地7366平方米和该项目边界外的集体土地同国有建设用地一同出让拍卖。让本组集体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请求重庆市规资局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20216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再受理。申请人不服不再受理告知书,于2021714日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再受理告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721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渝规资复〔202180),要求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答复通知书后10日内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作出书面答复;后申请人撤回该案行政复议申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1020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渝规资复〔202180)。

2021618日,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将该案件转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712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8),认为王某某熊某某反映将**街道**村二组集体土地同国有建设用地一同出让拍卖不属实。

另查明,20165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6564号),同意将云阳县**街道**2组、5组集体农用地11.2613公顷(其中耕地4.2457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15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0.4300公顷。20205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345号),同意将云阳县**街道**社区7组等3个社区10个组集体农用地22.1058公顷(其中耕地7.6988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6.69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2.8112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1.6165公顷。

同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350号),同意将**街道**社区5组等3个社区9个组集体农用地12.8897公顷(其中:耕地7.1846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1.56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4450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5.9038公顷。其中:**社区51.3250公顷;**社区70.0247公顷;**社区41.5304公顷;**社区62.4515公顷。

复议过程中,本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二)》要求查处的地块为申请人位于**5组与**2组交界处的承包土地,未给予任何补偿,被申请人将该地块同国有土地一并出让,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申请人原为云阳县****2组村民,该组与**1组、10组并为**1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一)及相应照片3张;

4.行政复议答复书;

5.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6.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转办单

7.行政复议申请书(一);

8.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渝规资复〔202180

9.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渝规资复〔202180

10.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8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6564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345号、350号);

13.征地红线图;

14.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及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针对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2021412日,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2组集体土地7344平方米和该项目边界外的集体土地同国有建设用地一同出让拍卖,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经查,申请人的承包地位于渝府地2020345号、350号批复范围内,申请人称其承包的**2组与**5组接界的土地同国有土地一同拍卖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云规划资源行字202118)系查阅相关资料后,对申请人要求履行查处职责的告知行为,告知书是对云阳县**街道**社区的土地征转用及2021412日出让给四川乐山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的相关情况的说明,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要求撤销处理告知书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同时申请人要求责令履行查处职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被申请人收到监督申请后核对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告知,属于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申请人要求责令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129日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