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复议公示
张某某不服县人和街道办事处信访回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府复〔2021〕58号)
日期:2021-11-10 字体:【




张某某不服县人和街道办事处信访回复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158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访回复意见,于20219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云府复〔202158号),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同月7日收到补正后的材料,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不服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

二、请求被申请人给予补偿各项款项和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把房产证给我,其他的人都拿到了六七年了,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称是未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安置房相关费用的结算,办理结算后便可以交给申请人,后又多次找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将房产证交给了工业园区,说申请人差工业园区的钱把房产证抵押给工业园区了,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同。

二、关于申请人全家过渡生活安置费的问题。申请人全家是2009515日搬的家,当时是政府组织公安、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强行赶走的,被申请人称过渡费从销号之日起计算,又说没有拆除房屋,不能享受过渡生活费。申请人是200977日销号的,申请人全家在外租房时间有17个月,租金每年3200元,共计5000元。

三、申请人的房子在没有拆迁之前就与程进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签订的时间是10年,从200691日至201691日,每年房租费10000元,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房屋拆迁后,并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申请人受到严重的损失。

四、人和镇***危崖治理占用了我家2亩多面积(按2700/亩),申请人要求组长张某某2按其他社员的补偿标准补偿到位,请求政府核实张某某2的账目。经查证相关档案,证实张某某位于**20**路靠山后侧,小地名***地块属于征地范围,征地青苗费,申请人没有领取。

五、申请人在**路上方的青苗费没有领取,***的危崖到人和申请人有2亩多没有领取,还有树子钱一万多,申请人多次找人和政府,政府不给予答复。

六、2009年征地,***的滑坡治理,征地是强制执行征地,停水停电后把人赶走,房子丈量是553.2平方米,地坝坎有20多米,只量了12.6米,房子租出去10年,房屋征收时还有7年多,每年租金1万元,该笔租金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补偿。

七、2012年征地在**路上侧,征地有一块没有丈量,一块地在张某某3旁边,另一块地是申请人的老屋际,由于当时申请人没有在家,现要求重新丈量。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178日向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提出关于张某某房屋征收方面的信访《请示书》,答复人于202185日作出人和信访初字202116号《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答复的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综上,行政复议答复人认为,本案复议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不是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事实清楚。2009615日,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和行政复议答复人人和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人和补销合字(2009249号)《重庆市云阳工业园区占地移民补偿安置销号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阳府发200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一家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地销号,行政复议答复人针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分别予以答复。

(一)提出关于安置房房屋产权证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号合同以及《占地移民安置房订购协议书》,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的住房安置自愿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安置销号,双方约定由人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产权证,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提供相关证明、交纳登记、工本费用。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办证义务,但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向人和街道办事处补缴每套房屋3408元费用,共计6816元的各项费用。故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补缴上述费用后,即可领取安置房房产证,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享受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义务。

(二)提出主张搬迁过渡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云阳府发200839号)《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双方签订的《占地移民安置房订购协议书》第七条规定,搬迁过渡费是从被征收房屋拆房当日至安置房建成交房之日止,给予的搬迁过渡费用。但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所征收房屋至今未拆除,不符合相关发放政策。

(三)主张已被征收房屋租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云阳府发200839号)《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主张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下差款不在补偿范围内,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四)主张关于***危岩治理工程中的青苗补助问题。危岩治理工程与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房屋征收问题无关,且经了解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已领取了***危岩治理工程的青苗补助费5065元。两块土地漏量的问题也不存在,这两块土地已在当时统计青苗时纳入了统计范畴。

(五)提出关于退耕还林补偿款问题。经查,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所反应的林地属于退耕还林地块,土地费已经补偿到位,但并未对该林地的青苗进行补偿。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反映的情况和事实不符。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请求获得青苗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六)关于提出的补偿款给张某某的问题。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其他人私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与房屋征收无关,不属于信访事项,应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解决。

三、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程序合法。202178日,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向行政复议答复人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提出关于张某某房屋征收的七个方面的信访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人于202185日作出《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答复人人和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间内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作出的信访回复意见书,处理程序合法。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提出要求补偿各项款项和经济损失1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2009615日,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和行政复议答复人人和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重庆市云阳工业园区占地移民补偿安置销号合同》(人和补销合字(2009249号)。根据该销号合同,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一家五口人获得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青苗费、林木补偿费、搬家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费用277533.04元及每人30m2安置房安置。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2009617日领取了上述全部费用,并于2011年分到了两套96.46m2安置房。行政答复人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已按(云阳府发200839号)《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和销号合同履行相关的义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某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行政复议答复人作出的《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且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建议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项规定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20091231日的批复,同意将人和镇**20组、21组、22组、23组、24组、27组、28组共七个组的集体农用地29.9117公顷,连同未利用地0.17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5.9667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5.8491公顷),使用国有土地2.9895公顷(农用地2.5568公顷,其中耕地0.0856公顷,未利用地0.1058公顷,建设用地0.3269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6.0493公顷。

2009615日,申请人(乙方)与云阳县人和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了补偿安置销号合同(人和补销合字(2009249号),合同约定:一、甲方按规定将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26000.00元的标准补偿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永久性安置费,并补偿人民币13000.00元;乙方按照文件规定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肆名参保安置人员,按规定支付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部分;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剩余安置补助费77468.00元。二、甲方将乙方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青苗费、林木补偿费补偿给乙方,其中房屋补偿费128772.45元,附属设施补偿15259.49元,青苗补偿费620.10元,林木补偿费681.00元,共计人民币145333.04元。其中首期拨付70%,其余30%等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完毕后拨付。三、甲方一次性计发搬家补助费700.00元,搬迁补助费1500.00元,共计人民币2200.00元。该协议还对征地人员安置费拨付、土地及附着物交付、房屋拆除进行了约定,安置人口共5人。

2009617日,申请人与云阳县人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占地移民安置房定购协议书》(2份),申请人定购了60平方米及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各一套。2018年申请人户获得危岩补偿费5065元。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示书》,要求被申请人交付房产证、支付一年半的过渡生活费、办理林权手续、支付***危崖治理的青苗补偿费、丈量***土地征收时的漏量部分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85日作出《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人和信访初字〔202116号),对申请人提出的七个问题进行了回复,同时告知了救济渠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人和信访初字〔202116号);

4.人和镇**20组宅基地(内外)构筑物实测表;

5.云阳县人和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清单;

6.云阳县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分户核实补偿(明白)卡;

7.云阳县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分房核实补偿(明白)卡;

8.房屋出租合同、租房合同;

9.证明;

10.云阳县人和危岩治理工程青苗林木一次性补偿花名册;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

12.行政复议答复书;

13.请求书;

14.补偿安置销号合同(人和补销合字(2009249号);

15.零星经济林木分房补偿(明白)卡;

16.申请书;

17.人和镇**20组房屋现场丈量调查表;

18.照片(2张);

19.占地移民安置房定购协议书(2份);

20.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及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21.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22.工业园区安置房资金结算表;

23.2018年危岩补偿。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列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是否合法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否明确,针对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征地安置补偿事宜。《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安置补偿系土地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乡镇街道有协助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职责。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系云阳县的土地主管部门,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原云阳县人和镇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进行实物调查、签订安置协议等行为是协助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完成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的行为,属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因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引起的纠纷应列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征地安置补偿的相应职责,属错列被申请人。

申请人请求补偿各项款项和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未具体列明各项补偿的明细组成。从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看,是要求交付房产证、支付青苗补偿、过渡费以及危岩治理过程占用申请人户承包地的青苗费等多项费用。既有因征地补偿引起的复议;也有危崖治理过程的青苗损失及房产证交付的事实,几种事实涉及到不同法律关系和不同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应遵循一事一复议的原则,申请人将多种事实揉合在一起提起行政复议,导致复议机关无法确定审理的基本事实。复议机关书面告知了申请人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以及一事一复议的原则,要求申请人在10日内予以明确,但申请人一直未明确是否同意变更被申请人及选择复议的事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的规定,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1029日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