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不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表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府复〔2021〕50号)
申请人:向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云阳县人和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23日退休审批一案,于2021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并责令重新办理退休审批,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该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9月23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退休审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1年到云阳县**乡畜牧兽医站上班,从事检疫、防治等兽医工作,1992年6月通过学习考试晋升兽医技术员,1998年12月晋升为助理兽医师,2009年晋升为兽医师。2000年申请人调至人和街道畜牧兽医站工作,申请人从1998年一直被第三人(原畜牧兽医站,2011年合并到农业服务中心)聘用,从事检疫、防治等兽医工作直到2021年3月退休并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2021年7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时,不考虑申请人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女)55岁退休的政策,以申请人系“工人”身份办成2016年退休(即50岁),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办理2016年(即50岁)退休的行政审批,并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55岁退休。
被申请人辩称
一、向某的身份为工人性质。2021年2月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向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云阳县人和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原兽医站划入)职工向某退休。经查阅向某个人档案,档案记载:向某出生年月为1966年3月,连续工龄为1981年7月。1981年7月被招录为云阳县**乡兽医站工人(集体所有制性质);1997年7月在**乡畜牧兽医站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技术员职称;1999年12月调入云阳县人和镇兽医站工作,2007年7月聘为公益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正式职工;2012年1月,向某一直未获得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的“转岗”批复。由此向某的身份应界定为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简言之,向某的基本身份应是工人性质。
二、答复人作出退休审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简称为《工人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女工人只要是“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2000年9月19日,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以渝人发〔2000〕142号印发)第六条第一项对前述女工人退休条件予以继续明确。同日,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也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的工人按《两个暂行办法》办理,即对女工人退休仍实行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条件。基于向某的基本身份是女工人,已年满50周岁、工龄满30年,因而对向某按50周岁作退休处理是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政策的。
三、向某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向某申请复议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退休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42号)的规定,其属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55岁的退休政策处理,但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执行法律政策的法定顺序是,先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文件,其次才执行地方(省、市、自治区)的法律政策文件,然后才执行当地的政策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向某符合退休条件;
(二)渝人发〔2000〕142号第五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正式固定制干部和已正式转为聘用制干部(聘期满10年)的,或者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转岗”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并不包括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工人)。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第18条明确:“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中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10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可享受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有关规定,经政府人事部门完善聘用手续的,按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政策规定办理退休。”对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有关规定,经政府人事部门完善聘用手续”早在2001年6月,《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从工勤人员中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1〕100号)就明确了“工勤人员中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试考核合格者,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审核的,要将花名册报送重庆市人事局备案”。直至2011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转岗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78号)明确工勤技能人员转岗位工作的范围对象是:全市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位工勤技能人员(含现是工勤技能人员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转岗位程序是:1.个人申报、2.单位推荐、3.组织公示、4.资格审查、5.统一考试、6.转岗位培训、7.办理手续。充分说明了工勤技能人员中(工勤技能人员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需要通过转岗考试等一系列程序才能转换为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三)我县曾多次组织工勤人员择优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考试考核工作,向某一直未获得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的“转岗”批复,属于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因此向某的身份仍然是工人性质,不属于按55周岁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干部)范畴。
综上,被答复人向某申请复议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答复人作出的云阳府人〔2021〕4号《关于黄某某等29名同志退休的通知》中关于被答复人向某的退休审批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同意被申请人的意见。
第三人云阳县人和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认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退休。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某生于1966年3月29日,1981年7月被招录为云阳县**乡兽医站职工,从事检疫、防治工作,身份为工人;1997年7月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人员;1999年12月调入云阳县人和镇畜牧兽医站工作。2003年10月30日,申请人与云阳县人和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该技术服务中心从事防疫工作,合同期限至2006年10月30日;2006年12月1日,申请人与人和街道畜牧兽医站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申请人与云阳县人和街道畜牧兽医站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与云阳县人和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申请人2009年1月由专技12级晋升为专技10级;2015年1月晋升为专技9级;2018年1月晋升为专技8级。
2021年3月23日,由第三人云阳县人和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呈报被申请人审批后退休。审批表显示:姓名向某;出生年月1966.03;工龄起点1981.07;参加工作时间1981.07;工作年限36年;退休前职务专技九级岗位;批准退休日期2016.03;计发待遇比例90%;月待遇总额4228.00元。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兽医师资格证书、动物检疫员证(2份)、兽医证;
4.行政复议答复书;
5.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4份);
6.审批表(8份);
7.干部履历表;
8.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14份);
9.证明(2份);
10.干部任免审批表;
11.工资变动审批表(27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的退休审批是否合法,针对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被申请人具有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的法定职责。中共云阳县委办公室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五)按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责任,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负责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绩效工资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措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承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性质认定、劳动能力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退鉴定。被申请人具有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的职责,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系退休审批人员,与退休审批有利害关系,提起本案复议,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1981年被招收为**乡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其身份为工人;1997年该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9年12月申请人调入云阳县人和镇畜牧兽医站工作。其身份仍未改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事业单位人员2003年试行聘用合同制,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以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2006年,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明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1〕151号),明确了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可以相互转换岗位,该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工勤岗位技能人员转换到职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其程序应通过单位推荐、资格审查,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县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办理转岗审批手续后,即可完成转岗。申请人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没有获得重庆市人社局的审批文件。也没有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从工勤人员中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00号)的规定,通过工勤人员转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取得县人事主管部门的审批。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第18条明确:“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中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10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可享受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有关规定,经政府人事部门完善聘用手续的,按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政策规定办理退休”。结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1〕151号)第十条规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重庆市人社局的转岗审批后,方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申请人原为工人身份,事业单位改制后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未获得重庆市人事主管部门的转岗审批,被申请人按工勤岗位审批退休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3月2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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