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县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250号提案的
复 函
胡金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审批事项的几点建议》(第250号)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对此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专题研究、专班负责,全面了解情况,深入查找问题,认真梳理措施。现答复如下:
一、全县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底,全县市场主体总量114632户(企业28834户、个体工商户8418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613户),比上年末增长10.55%。企业法人总量13431户,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3083户,占企业法人的97.4%。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推动我县市场主体及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针对高龄老人或者残疾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且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担任法定代表人暂无年龄上限的法定限制,也没有对残疾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具体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不排除利用7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者残疾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故意逃避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按照注册登记的有关细则要求,对经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予以登记。从注册登记实践中,不得人为限制高龄老人或者残疾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含负责人)而予以驳回登记申请。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梳理存量数据。抽查清理70岁以上高龄老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主体93户,占全县企业总量的0.3%。二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对7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者残疾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予以重点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部门联合监管开展实地核查,对名不符实的引导、督促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1户,未经营的已注销7户。
(二)针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缴资本少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放管服”,鼓励创业就业,国家对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进行了调整。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有规定的外,原《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首次注册资本实缴比例等限制,由公司章程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事项。在实践中发现,有的公司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很长,短期内没有实际出资;有的公司已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也已实际投资,但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约定将投资款作为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缴入到公司银行账户或将非货币财产出资财产权转移过户到公司名下,没有注册资本的缴款凭证(银行回单)或过户手续导致从法律上不能认可公司股东的出资到位情况。近年来我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发现约定的认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已到而实际未到位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8户。
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对有效防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起到了重要作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县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牢记为民初心,持续抓好市场准入重点环节,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把好第一道关口。
一是加强审慎审查。对7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者残疾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进行严格审查,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引导申请人尽量不要以7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者残疾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对7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者残疾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监管,引导、督促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通过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清理等形式,加强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到位情况的监管,对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违法行为,依照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增强执法震慑力,净化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的市场环境。
三是推动建立预警机制。建议市局利用登记系统对70岁以上高龄老人或者残疾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给予预警,提醒企业慎重以高龄老人或者残疾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防范名不符实的情形。
四是加强新《公司法》的宣贯。强化宣传。结合组织召开培训会、发放宣传资料、日常登记和监管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广泛深入宣传新《公司法》,增强公司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意识。做好指导服务。进一步做好企业注册登记服务工作,积极指导原登记的公司股东认真修改公司章程,新成立的公司股东认真制定《公司章程》,并按照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切实履行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确保认缴的注册资本及时缴纳到位。
此复函已经刘树林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县政协提案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也恳请继续对我们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联系人:赵良树,联系电话:55166702)
抄送:县委督查办,县政府督查办,县政协提案委。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