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57号
当事人: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68LE6Q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冠路37号附7号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晓林(51122419780108035X)
你单位于 2024年11月1日实施了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本机关于 2024年11月 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1月1日上午10时,我局执法人员邹健鹏、丁永平巡查发现,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云阳县内环大道东风隧道出口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相符)、委托书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适合的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份、《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邹健鹏、丁永平于2024年11月4日10时25分复查后制作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该组证据证明重庆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较大影响 ;
2024年11月 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签署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对市民生活影响较小,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 11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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